在孤儿院领养了一个孩子,抚养三年了,亲生父母突然来找,我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涉及到一个法律的问题,如果孩子是被拐卖的,而亲生父母又不愿意让他继续跟你一起生活,这个时候你是应该留不下孩子的,只能配合通过法律解除收养关系。
但是如果孩子是被他亲生父母遗弃的,或者被他亲生父母出卖,这种情况下办完了收养之后,如果他们想把孩子要回去,你是可以可以拒绝的,法律会给予你保护。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孩子是被拐卖的或者丢失的,虽然孩子要还回去,但是你可以提出在抚养孩子期间所花费的抚养费,这种情况法院是会给予支持的。
在这里说一下怎样才是合法的收养,一是规定被收养人需未满14周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二是规定了送养人的身份条件,需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三是规定了收养人的收养条件,需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并且没有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这其中,没有配偶的男性收养的女性孤儿,两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不受部分条件限制,但是收养人要向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登记。
孩子不同于别的物件,无论谁养都会产生感情,所以手养以前一定要咨询明白,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