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玩打火机,不小心打着了火,烧了17人的生命。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网络新闻:2015年2月5日13时51分,广东惠东县平山街道办惠东大道义乌商品城四楼仓库发生火灾。惠东警方迅速出警,调集1000多名警力会同消防等部门开展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经过连夜侦查查明,此次火灾是一男孩在商场玩火引起。该男孩于2月5日13时47分,在该商场四楼4040店铺前用打火机玩火,引起货品燃烧并蔓延。惠东警方于2月6日6时25分在平山某住宅小区将男孩罗某(男,9岁,四川人)带回调查。此次火灾***造成17人死亡。5名消防官兵在救人和灭火过程中受伤,其中1人重伤(呼吸道严重灼伤,暂时没有生命危险)、4人轻伤。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