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校园反杀案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就你的情况而言,对方打几拳,而你还手的情形属于斗殴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人民日报-昆山反杀案当事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对外通报: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自行车车主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当天,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此案对外通报称: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