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三公九卿”指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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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

中国古代朝廷中最尊晏的三个官职的合称。周代己有此词,西汉今文经学家据《尚书大传》、《礼记》等书以为三公指司马(军事、特指骑兵)、司徒(丞相之职)、司空(御史)。古文经学家则据《周礼》以为太傅、太师、太保为三公。秦不设三公。西汉初承秦制辅佐皇帝治国者主要是丞相和御史大夫。另有最高军事长官太尉,但不常置。从武帝时起,因受经学影响,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也被称为三公。

汉武帝刘彻为了加强集权制而削弱了丞相的权力。昭帝时,霍光以大司马大将军的职位辅政,以后享权重臣如张安世、史高、王凤等人,都居大司马大将军之位。于是大司马权越丞相之上。成帝绥和元年(前8),采纳何武的建议,将御史大未改为大司空,又把大司马、大司空的律禄提高到与丞根相等,确立起大司马、大司空和丞相鼎足而立的三公制。哀帝元寿二年(前1)改丞相名为大司徒,和今文经所说的三公名称完全一致。又将原有的太傅和新增的太师、太保置于三公之上,头衔高而无实权。西汉未虽是三公鼎立,但仍以大司马权力最大,如董贤、王莽均以此职而专擅朝政。新时,沿袭了西汉三公制。

东汉初仍设三公官。公元51年,改大司马为太尉,改大司徒、大司主为司徒、司空。三公各置秩为千石之长史一人,又各置掾属数十人。以太尉为例,下有分管诸事的西曹、东曹、户曹、奏曹、辞曹、贼曹、金曹、仓曹等曹。三公府当时简称为三府。三公中仍以太尉居首位。

汉光武帝刘秀推行更极端的帝王集权,不使权归大臣,名义上仍设名位显贵的三公官,但实权渐归尚书台。和帝、安帝开始,外戚、宦官更更迭专权。外戚窦宪、梁冀等,都拜为大将军,大将军开府置官属,位在三公上。三公不仅受制于尚书,而目还要俯首听命于外戚、宦官,有的甚至就是他们的党羽和亲信。按照经学家的说法,丞相辅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如果出现各种灭异,皇帝丞相都要引咎自责。东汉时,皇帝犯罪责推向三公,故每有水旱等灾,三公常被策免。所以仲长统说三公有名无实,“备员而己”。

东汉末年董卓为相国,居三公之上。公元208年,曹操罢去三公而又置丞相、御史大夫,操自为丞相。两汉时实行了两百年之久的三公制至此遂告终止。

曹魏重新恢冥三公之制。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公依然位居极品,且开府置僚佐。但买权则进一步向尚书机构转移。至隋,三公不再开府,僚佐全部撤销,完全变成虚衔或“优崇之位”。宋代以后,往往亦称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但其虚衔性质不变,并渐次演化成加官、赠官。明、清同。

九 卿

秦汉时掌管政务、魏晋以后逐渐不具实权的朝廷诸官。

各代“九卿”不一。西汉时九卿是列卿或众卿之意。先秦文献中有三公九卿之说,但秦并没有这种制度,西汉初也不见九卿名称。仅武帝以后由于儒家复古思想的影响,人们就以秩为中二千石一类的高官附会成古代九卿。宣帝、元帝时,九卿称谓出现于诏书中。但《汉书》中所见的卿,有太常、光禄勋、太仆、廷尉、大行、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卫尉、执金吾、右内史、左向史、主爵都尉、太子太傅等十几种官。将九卿定为九种官职,则始于新,其制中以中二千石为卿。即以大司马司允、大司徒司直、大司空司若、羲和、作土、秩宗、典乐、***工、予虞为九卿,分属于三公。

东汉和新一样,中央政府中设有九卿的官职。《续汉书》将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定为九卿。九卿固定为九官后,和九卿相近的其他重要官员被排斥在九卿之外。东汉末到三国,有人就试图为这种不合理的现象辩护。刘熙《释名》否认汉有九卿之说,认为所置是十二卿;韦昭《辩释名》则认为九卿是指正卿,九卿之外尚有所谓外卿。

魏晋以后九卿多同东汉之制,仅廷尉有时改称大理;北魏改少府为太府。故隋唐九卿为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己无行政之权。南宋、金、元,九卿多有省并。明、清遂改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司使为九卿,以前的九卿之官或有保留,但己成虚衔或加官、赠官。

 一、三师(太师、太傅、太保)或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太师——周代设置。古文家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春秋时晋、楚等国沿置。秦废,汉复置,位在太傅之上。《汉书.百官公卿表》:“太师、太保,皆古官,平帝元始年皆初置,金印紫绶。”隋朝又废此职,唐贞观十一年复之。为正一品。

太傅——周代设置。汉代复置,次于太师。历代沿置,多用为大官加衔,无实职。《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太傅,古官,高后元年初置,金印紫绶......位在三公上。”《后汉书.百官志一》:“太傅,上公一人。本注曰:掌以善导,无常职。世祖以卓茂为太傅,薨,辄省。”为正一品。隋朝废,贞观十一年复。

太保——周代设置。汉代复置,次于太傅。历代沿置,多用为大官加衔,无实职。《汉书.平帝纪》:“王莽为太傅,是为四辅。”隋朝废,唐贞观十一年复。

太师、太傅、太保古称三公,北魏以后称为“三师”,品能列正一品,但仅为虚衔,无实职。《新唐书.百官志一》:“太师、太傅、太保,各一人,是为三师......三师,天子所师法,无所总职,非其人则阙。”这里要说的是三师也有别的意思,为太子教育之职,此处不论。在唐朝时,三师已经是一种象征性的职位,没有权利了。

太尉——秦时的中级武官,汉初为最高的武装力量领导。但是是虚衔,有事就用,无事即省。很少处理军队实际事物。东汉时,太尉与司徒、司空并称三公,位最尊,历代亦多沿置,但渐变为加官,无实权。唐时为三公之一。

司徒——西周始置。春秋时沿置。掌管国家的土地和人民。西汉哀帝时丞相改称大司徒,东汉时改称司徒。三国、晋、南北朝时,司徒又为丞相的称呼。唐时为三公之一。

司空——西周始置。春秋、战国时沿置,掌管工程。西汉成帝时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后世用作工部尚收的别称,侍郎则称少司空。

三公这个称呼历代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周代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书 周官》:“立太师、太傅、太保。兹唯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官不必备,唯其人。”。”《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太师、太傅、太保,是为三公,盖参天子,坐而议政,无不总统,故不以一职为官名。”西汉时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三公,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是东汉时期的事情,唐袭隋制,那么隋朝的三公也就是这个内容了。

二、三省并相(中书、门下、尚书)

三省并相说的是“初,唐因隋制,以三省之长中书令、侍中、尚书令***议国政,

此宰相职也。”(新唐书-百官一)。也就是说唐没有宰相这个官职而是三省和议一些事情,一起履行宰相的职责。

尚书省——东汉设置,称尚书台,或中台。南北朝时始称尚书省,下分各曹,为中央执行政务的总机构。唐时曾改名文昌台、都台、中台,旋复旧称。尚书省下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与中书省、门下省合称三省。长官为尚书令(正二品),其副职为左、右仆射(从二品)。另有左丞一人(正四品上),掌管吏部、户部、礼部。右丞一人(正四品下),掌管兵部、刑部、工部。又有郎中,主事等个名目,分槽治事,虽历有沿革,因其小而不论。从隋唐开始,对中央行政机构中的吏、户、礼、兵、刑、工各部的总称。又称“六曹”。其职务在秦汉时为九卿所分掌,魏晋以后,尚书分曹治事,由曹渐变为部,至隋唐始确定以门部为尚书省的组成部分。以吏、户(随称民部)、礼、兵、刑、工六部比附《周礼》中的六官,秦汉九卿之职掌大部并入。

吏部——东汉始将尚书常侍曹改为吏部曹,又改为选部,魏晋以后称吏部。隋唐时列为尚书省六部之首,掌管全国官员的任免、考课、升降、调动等事务,长官本吏部尚书。《新唐书.百官志一》:“吏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上;郎中二人,正五品上;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掌文选、勋封、考课之政。以三铨之法官天下之材,以身、言、书、判、德行、才用、劳效较其优劣而定其留入,为之注拟......其属有四:一曰吏部,二曰司封,三曰司勋,四曰考功。”

户部——三国魏以后,常置度支尚书,掌财用,隋始改称民部尚书。唐避太宗讳,改称户部,为尚书省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事务,长官为户部尚书。《新唐书.百官志一》:“户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下。掌天下土地、人民、钱谷之政、贡赋之差。其属有四:一曰户部,二曰度支、三曰金部,四曰仓部。”

礼部——东汉置南主客曹、北主客曹,分掌藩国朝聘之事,魏晋以后沿置。东晋又设祠部,掌祭祀之事。北周始设礼部。隋唐沿其称,设为尚书省六部之一,掌礼仪、祭享、贡举等职,长官为礼部尚书。《旧唐书.职官志二》:“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礼仪、祭享、贡举之政令。其属有四:一曰记部,二曰祠部,三曰膳部,四曰主客。”《通志.职官三.礼部尚书》:“唐虞之时,秩宗典三礼。”

兵部——三国魏置五兵尚书,掌中兵、外兵、骑兵、别兵、都兵。晋代又增驾部、车部、库部,掌车马兵械等。隋唐因北周兵部旧名,设为尚书省六部之一。掌管全国武官选用和兵籍、军器、军令之政,长官本兵部尚书。《新唐书.百官志一》:“兵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下。掌武选、地图、车马、甲械之政。其属有四:一曰兵部,二曰职方,三曰驾部,四曰库部。”

刑部——西汉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主断案。魏晋以后,以三公、比部主刑法,以都官主军事刑狱。北周始设刑部。隋唐沿其称,设为尚书省六部之一,掌管法律、刑狱等事务,长官为刑部尚书。后代相沿不改。《旧唐书.职官志二》:“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通典.职官三.刑部尚书》:“刑部尚书。唐虞之时,士官以正五刑。《周礼.秋官》:”大司寇之任也。汉成帝时,尚书初置二千石曹,主郡国二千石,又置三公曹,主断狱......魏青龙二年,置尚书都官郎,佐督军事。晋复以三公尚书掌刑狱。宋三公、比部皆主刑法,又置都官尚书主军事刑狱。”又“后周有秋官大司寇卿,掌刑邦国,其属官又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隋]开皇三年,改都官为刑部尚书。”

工部——隋唐因北周工部旧名,设为尚书省六部之一,兼有前代诸曹之事,掌管各项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长官为工部尚书。后代相沿不改。《新唐书.百官志一》:“工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其属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

门下省——东汉末设有侍中寺,至晋代或称为门下省,原为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南北朝时权力逐渐扩大,北朝政出门下,成为中央政治机构的重心。唐代与中书、尚书合称三省。与中书省同掌机要,***议国政,并负责审查诏令,签署章奏,有封驳之权。《旧唐书.职官志二》有言:“秦、汉初,置侍中,曾无台省之名。自晋始置门下省,南、北朝皆因之。龙朔改为东台,光宅改为鸾台,神龙复。”

中书省——魏晋始设,梁陈时规模益备,为秉承皇帝意旨,掌握机要,发布政令的机构。沿至隋唐,逐渐成为全国政务中枢。隋代避杨忠讳,改为内史省、内书省;唐代曾改称西台、凤阁、紫微省,旋复旧称。与门下、尚书合称三省,中书决策、通过门下,交尚书省执行。其长官在魏晋为中书监与中书令,隋代废监,仅存中书令一职。唐代曾改称右相、凤阁令、紫微令。其下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旧唐书.职官志二》中说:“秦始置中书谒者,汉元帝去“谒者”二字。历代但云中书。后周谓之内史省,隋因为内史省,置内史监、令各一员。炀帝改为内书省。武德复为内史省,三年改为中书省。龙朔改为西台,光宅改为凤阁,神龙复为中书省。开元元年改为紫微省,五年复旧。 ”关于其功能。新唐书中有这样的记载:“掌佐天子执大政,而总判省事。凡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册书,立皇后、皇太子,封诸王,临轩册命则用之;二曰制书,大赏罚、赦宥虑囚、大除授则用之;三曰慰劳制书,褒勉赞劳则用之;四曰发敕,废置州县、增减官吏、发兵、除免官爵、授六品以上官则用之;五曰敕旨,百官奏请施行则用之;六曰论事敕书,戒约臣下则用之;七曰敕牒,随事承制,不易于旧则用之。皆宣署申覆,然后行焉。大祭祀,则相礼;亲征纂严,则戒饬百官;临轩册命,则读册;若命于朝,则宣授而已。册太子,则授玺绶。凡制诏文章献纳,以授记事之官。”是比较详尽的。

古代司法机构

在法律运作中,法律制定与实施都处于同等重要地位,法律制定要完备,同时法律实施要到位。司法机构是实施法律的关键,法律能否贯彻实施下去,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需要司法机构的秉公执法。因此司法结构的设立是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法律制度,古代的各朝各代在建立之初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制定和颁布自己的法律。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学者们大都比较深入地研究各朝的法律制度,但是对于各朝所建立的司法机构研究却很少。本文则想对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好好梳理一下,以帮助学者们进一步的研究。

中国历史上的各个朝代,所设立的司法机构不尽相同。虽然司法机构的作用都是使法律得以实施,但是在设立司法机构时,由于统治者的初衷不同,因而所设立的司法机构的组织结构也就不同。纵观中国古代各个朝代的司法机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在中央都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构,有的还相当完备。但是在地方的司法机构则是实行与行政机构合二为一。

一、夏商时期

在夏商两朝时期,都属于奴隶制社会。虽然已经建立了法律,例如夏朝的《禹刑》和商朝的《汤刑》,但在司法机构方面,却未成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在奴隶社会中,国王可以处理一切国家事务,因此夏王和商王是国家司法权的最高拥有者,同时还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在国王之下,还有许多诸侯,这些诸侯一般由贵族担任,每个诸侯都管辖着一个诸侯国,诸侯们拥有很大的权力,对自己所管辖的诸侯国拥有独立司法权,而国王一般不得对其进行干预。因为在奴隶制时期,尚未形成中央集权,各诸侯拥有很大的独立权,在自己的管辖区,拥有相当于国王的权利。

二、西周时期

西周同夏、商朝一样,也属于奴隶制社会,但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比夏商时期要完善得多,不仅提出了“明德慎行”法律思想,还将“礼”纳入了法中,开创了礼法融合的先河,从此“礼”的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法中开始生根发芽,在中国古代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法系。

西周时期的中央司法机构也较完善。周王及各诸侯国的内部都设有专职的司法机构,成为司寇。“司寇,主除贼寇”(《礼记曲礼》)。司寇又分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辅助周王,实施司法权,小司寇掌管具体的司法工作。

西周时期地方的司法机构有乡士、遂士、县士等专职司法官员,“士”是对西周时期司法官员的总称。

三、秦朝

秦朝是春秋战国后统一的封建王朝,也是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秦朝的许多法律制度都沿用了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制度,并且在法律思想上,也同样按照法家的政治思想,来制定法律制度和指导法律实施。实行“以法为本,严刑峻罚”的制度,统一法律,并进行法律公开。

秦朝时中央的司法机构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组成。廷尉一词的含义,在《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写道“听讼必质诸朝廷,与众***之,兵狱同制,故称廷尉。”对“廷”的解释写道:“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对“尉”的解释有:“自上安下曰尉。”可见廷尉一词是取其公平处理争议案件,使国家、百姓平安的意思。廷尉的主要职责是审理皇帝授予的案件,全国的上诉案件,以及疑难案件。

另外一个司法机构“御史”,设有官员御史大夫,为最高的监察官员。其职位仅低于丞相,对于重大案件的审理,必须有御史大夫参与进行,因此御史大夫也为中央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由地方行政机构承担,秦朝时设立郡、县地方机构,郡守和县令拥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对管辖区内的一般案件自行处理,对于疑难案件可以奏报给廷尉处理。在郡守下设有辞曹掾史和决曹掾史,在县令下设有辞曹掾史和狱掾,这些机构都是协助郡守和县令进行司法工作。

另外,在郡、县下还有更低一级的行政级别,如乡、亭和里。乡设有“秩”掌管处理乡内轻微的刑事和民事纠纷,亭内设“亭长”,里内设有“里典”,都是基层的行政管理单位,同时也兼顾或协助处理刑民纠纷。

四、汉朝

以秦朝法律制度作为基础和参照,同时又吸取了秦朝的失败与教训,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朝着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在法律思想上,以儒家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取消“严刑峻罚”的做法,提出了“德主刑辅”。即以教化为主,刑罚为辅,达到宽柔相济,严松相当的统治效果。

汉朝法制的发展也体现在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司法机构。在中央司法机构中,有尚书、廷尉和御史大夫三个机构组成。

在汉武帝时期为了限制日益膨胀的相权,而设立了“尚书”这一司法机构。使司法审判大权转由尚书和廷尉***同行使。

廷尉在汉朝得到更加完备的发展,设立了廷尉正(主管疑难案件的审理),廷尉左右监(主管逮捕犯罪人)、廷尉左右平(主管审理一般案件)等等职位,使廷尉的功能更加齐全,分工越来越精细。

御史大夫的职能与秦朝时相同,专门监察文武官吏,如发现有违法违纪的情况,可以上奏弹劾。同时御史大夫也可与廷尉一起处理疑难案件。

尚书、廷尉、御史大夫三大司法机构的出现,为后来的审判、复审、监察的“三权分立”格局打下了雏形。

地方司法机构类同于秦朝时期,设郡、县两级,司法与行政不分。郡守和县令主宰本区域内的司法权。内部的司法机构中又分为许多细小的部门。例如贼曹,主管抓捕盗贼;辞曹,提出诉讼案件;决曹,负责对判决进行执行;人恕掾,审理并作出判决。可见,汉朝时期,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司法机构都比较完备。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政治上比较混乱的时期,但是法律制度却得到了很好的完善。例如北齐时期的《北齐律》的制定,继承了秦汉法律的优点,又创立了中“重罪十条”和“五刑”制度,为隋唐的“十恶”和“五刑”奠定了基础。

在这一时期内,中央司法机构主要有廷尉、尚书和御史大夫,其中廷尉在北周时曾改为“大司寇”,北齐时曾改为“大理寺”,但不管称谓如何,其最高司法机关的地位不变。但是尚书的机构在这一时期逐渐加强,而相对廷尉的权利有所缩小,部分司法权转给了尚书。

地方的司法机构同秦汉时相同,实行司法行政合一,由郡守、县令担任。

六、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十恶”、“五刑”等制度,还设立了“八议”、“官当”等法律制度。同样在司法机构上也是最完善的,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三权分立式的司法审判制度。

大理寺由原来廷尉转化而来,在北齐时期曾用过“大理寺”的称谓,是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掌管审理全国处于流刑以上的案件。

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御史台掌管监察文武百官。但也可参与冤案大案的审理。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御史台主管监察的司法审判制度。当然在三大司法机构的上面还有皇帝,主宰一切行政、司法、立法的权力。

隋唐时期的地方司法机关仍然是地方的行政机关。例如在州(郡)一级中设立“曹参军”受理刑事案件,“司户参军”受理民事案件。在县中设有司法佐、史协助县令处理刑、民案件。在县以下的乡、里、访、村中设立的乡官、里正、坊正、村正对管辖内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有审判权。

七、宋朝

宋朝的司法制度大多数沿用唐朝时期的制度,但也有一些不同之处。大理寺和刑部还是保持其职责不变,但是宋朝初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设立了审刑院,又称为宫中审刑院,是宋朝初期的审判复核机关,同时也拥有的审判权和复核权。因此削弱了刑部和大理寺的权利。在宋神宗熙宁三年后,审刑院被撤销,审判和复核的权利又回到了大理寺和刑部。

御史台除了有唐朝时期的权利之外,还可以受理官员受贿的案件以及地方上诉的案件。

另外宋朝还设立了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三个法定机关,专门受理直接向朝廷投诉的案件,以及上诉的冤案。

八、元朝

元朝是少数民族统治时期,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较混乱,沿用了唐宋的制度,但又加以删减。中央司法机构设立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大宗正府是类似于大理寺的中央审判机关,刑部的复核职能不变,但同时又赋予部分审判职能。宣政院主要管理僧侣的案件。御史台的职能也不变。

地方有省、路、府、州、县各级衙门,作为地方司法机构。

九、明朝

明朝将元朝废除的大理寺重新设置起来,但是其职责改为法律复核机关。刑部作为中央审判机关。刑部的所有案件都必须由大理寺复核,可见刑部与大理寺的职能,正好与唐宋时期的相反。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其职责不变,仍是监察百官,参与审理大案,平反冤案。

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三级,主管所辖案件。

十、清朝

司法机构维持明朝的三个司法机构的设置,职责也差不多,但是刑部的审判权力更大,在三大司法机关中,以刑部为首,刑部不受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制约。清朝时另设专门司法机关理藩院,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对于皇族内部的案件由宗人府和内务府中的慎刑司处理。

地方司法机构设有省、府、县三级司法机构。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见在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是中央专设司法机构,地方则是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因而从总体上可以说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即使是在中央专门设立了专职的司法机构,同样也是从属于行政,专职的司法机构不可能独立行使司法权,因为司法官员的任免都由皇上决定,而皇上是一个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为一身的独特的个体,这就决定了在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是不可能独立的,同样司法权的行使也是不可能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