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影视制作许可证的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颁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和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和资格证明;

(四)电影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颁发电影发行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发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送审电影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电影片首拷贝的头部印制《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许可证号。审查不合格,经修改后提交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