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一个5000字的单位违纪

希望对你有帮助。

今天在这里,我要做一个深刻的检讨:我要向我的同事们说明,我从8月20日到9月30日离开深圳的一个月零十天里,我做了什么,请社会的领导严肃处理。

6月24日,我收到了2002年世界摄影家眼中的宁夏组委会发来的邀请函,邀请我参加这次在宁夏的大型拍摄活动。后来我向金总请示,金总本着支持员工职业提升的态度,同意让我去宁夏。本来事情到目前为止还算圆满顺利,但是在8月10,因为一个电话,我的行程改变了。错误从这里开始:是一个我素未谋面的杭州网友(女,22岁,网名楼兰女士)。这次我说去宁夏拍,她说替我高兴。我还开玩笑说她要绕道去杭州看她。谁知道,她真的邀请我去杭州,于是我8月20号直飞杭州,但是那个败类真的到了杭州。我挂了,被扔在那里。我完全迷惑了。我没有理解她的心理。如果她认为这是一件可笑的事情,为什么不早点告诉我?一定要等到我到了杭州机场才说,感觉被耍了,有点生气。

我不能接受电话里一个活生生的女人不相信我这个活生生的男人的现实,我也不能理解他们为什么要花很多时间在网上。一气之下,我当场上网,希望找回心理平衡。天堂得到了回报。在新浪的“城市联盟”呆了四个多小时,认识了一个杭州姑娘。她的热情和真诚真的让我感动。晚上,我们去西湖吃了醋鱼...这次经历迫使我重新理解了“网民”这个词,这也是一个人谈吐和学识的表现,但有些人觉得很“可笑”,而有些人会欣然邀请我去* * *享受西湖的美食,同样是利用互联网这个工具。为什么结果差别这么大?从上网的第一天起,我就不止一次听到了。网上骗子太多了!“关于‘网上没有真相’之类的忠告一直都有耳闻,但在我后来的经历中,我越来越觉得:其实网上真正的骗子,都是那些喋喋不休说着劝别人的‘好人’。每个人都在诅咒网络上的“虚假”,但同时每个人都可以积极应对这种虚假,形成新的思想“心理悖论”。你吹我的鼓,好像大家都看穿了网上的假感情,其实只是大家都在帮助别人。推广这种虚假光环不断扩大的网络只是一个工具,关键看用在谁的手上。此时,我突然想到:既然这次来杭州很“荒唐”,为什么最后我不能“荒唐”呢?很快我就确定了一个城市挨着一个城市,利用现成的网络直接和这些城市的绝对居民交朋友。就这样,我从杭州出发,一口气走完了上海,苏州,无锡,南京,北京,哈尔滨,牡丹江,沈阳,银川,延安,咸阳,兰州,西宁,格尔木,拉萨,成都,昆丹。一路上,我被刚认识的来自全国各地的网友直接领进了他们的城市。在过去的一个多月里,我几乎欣喜若狂。我每天在这些城市里游荡,总是被各个城市朋友的真诚接待所陶醉。期间甚至对深圳产生了强烈的反感(请领导原谅)。我觉得深圳就像一个巨大的烘干机。我们所有在这里工作生活的人,都被每天高速重复的旋转机械地掏空了时间、精力和热情。我们在旅途中(心理循环)每天感受到的,就是深圳一周的经历。以前我们在深圳时时刻刻感受到的麻木和迟钝,现在都没有了!我觉得我的生命被延长了——有效地延长了。在这种状态下,我衍生出一种极端利己主义的心态。当时的心理点是:只要不破坏不中断这段旅程的感觉,“谁在乎他妈嫁给谁!”一路关机,只关心自己的感官享受,完全忘记了组织、集体、工作这些概念。我甚至恳求金老师不要在短信里告诉我的家人我在哪里...回想起来,我总能从自己投射在墙上的丑陋身影中看到“自私”二字。我不仅自私,而且不尊重别人。我缺乏在集体环境中最起码的合作精神。我觉得这和我长期忽视提高公德和公民义务有关系,连起码的尊重他人的意识都没有。仔细一想,才知道自己散漫的集体意识给领导和同事带来了多大的麻烦。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概念中,我一开始就强调人的本质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却忽略了自己与集体的有机社会关系,未能理解“总和”的本质。我甚至把别人对自己的尊重当成了机会。这种表现是典型的初级心理反映,说明我在社会群体意识中的幼稚和不成熟。

在这次旅行中,我甚至做了一些片面的比较:我认定这一个月积累的心理感受和生活经验,可能比在深圳呆一个月风平浪静要有价值得多,这就形成了我当时孤注一掷的心理基础。痛定思痛:我已经认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在此,我真诚地请求周刊的领导们帮助我提高认识,改正错误,给我一个回归集体的机会。我也借此机会向默默无闻地接替我工作空缺的同事和朋友们表示深深的感谢。我承认我的错误,并愿意承担这些错误造成的损失。领导和同事给我什么,我都愿意接受。

我在此传达

欢迎

◆相关缺勤审核表

早退和缺勤审查

尊敬的领导:

今天,我带着愧疚和遗憾写下了这封批评信,表达了我对周六早退的恶劣行为的深刻理解和不再旷工的决心。早在我踏足我们公司的时候,领导就一再强调,所有员工上班不得无故迟到。但是我还是迟到了很多次。尤其是前天,我没有向上级请假;未经上级领导允许早退,对全体员工造成不良影响。我觉得特别内疚。

我觉得有必要解释一下我前天为什么提前走了。故事是这样的:前天公司领导规定我们第一组13: 00准时到公司。而我到公司是12: 45。到了下课铃响的时候,组长领着我们去六楼找王海的礼物。确认后,我们把礼物运到星湖影院,交给黄振兴。礼物搬到二楼后,组长负责,我和小谢负责把手推车推回公司,交给第二组的成员。

回到公司后,趁着休息,我顺便打开了电影票:上面说活动时间是15: 00到18: 30。我以为要等到活动结束,就赶不上末班车了,至今也没给我爸(爸爸生日)准备什么礼物。所以当时我就在心里权衡这两件事,我该怎么做才能两全其美:既不会影响公司组织的活动,也不会耽误父亲的生日。

就在我苦苦思索,想不出个所以然的时候,我看到陆经理在座位上翻找着什么东西。原来他的电影票找不到了。我突然灵机一动:可以把电影票转给陆经理,顺便请个假,既解了他的燃眉之急,又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于是就这么做了。本来陆经理是不同意的。当他实在找不到,又在我的轰炸下,他同意了。其实我只是把我负责的事情告诉了吕经理,怕吕经理不同意,也没有把搬完礼物后回电影院帮忙维持工作秩序的部分告诉他。所以,应该是我的错。我对卢总撒了谎,他才同意我请假。虽然我知道这种行为是不对的,但我还是做了。所以我觉得有必要也有必要向领导做这个书面检讨,让自己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

对不起,亲爱的领导!我所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问题。我知道,领导对我无故旷工很生气,很失望。我也知道,保证服从公司安排,不早退,不误工,是公司员工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可我连最基本的东西都没做。事后我冷静思考了很久,我渐渐意识到我要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代价。领导的一再指示,以及在我面前的严肃表情,让我深感震撼,也让我深深体会到了这件事的重要性。现在,大错已经犯下,我深感后悔。深刻检讨后,我认为致命的错误一直隐藏在我的脑海里:思想觉悟不高,不够尊重他人。以后,我会更加尊重领导。我会在重要的事情上关注严重不足,为了更好的理解错误,也为了让我敬爱的领导相信员工和我真的能改正他们的错误,保证他们不会重蹈覆辙。我将我的错误总结如下:

1.思想错误:总认为有事请假应该得到公司的理解,有那么多同事维持工作秩序就够了。但是,经过深刻的反思,我终于意识到,这个错误才是我旷课的重要原因。

2.行为错误:行动后不要行动,无故旷工。对于这一点,这是一个明显的错误。而且这种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对领导和同事的不尊重,也让领导很担心。

3.对同事和自己影响的错误:如果我的旷工没有受到惩罚,很可能会有更多有旷工想法的同学做出这种不理智的行为。

对于以上错误,我已经深刻认识到其严重性,尤其是旷工,损人不利己。

违反规定旷工的审查

各位领导:

本人XXX,2008年6月5438+065438+10月12给同事过生日,一起出去吃饭,然后去劳动部门9月份出结果。看到只剩一个小时没回公司,导致公司前台无人值守,影响了公司工作的正常运转。

我认真反思,深刻解剖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愧疚和不安。在此,我向各位领导作如下深刻检讨:

通过这件事,我觉得虽然是偶然发生的,但同时也对自己感到轻松,没有考虑到这种行为的负面影响和严重性。经过反思,这次发生的事情,不仅让我感到愧疚,更重要的是,我觉得对不起领导的信任和关心。同时,在这种情况下,我还是觉得自己在工作中还是缺乏责任感。

另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每个人在各自的岗位上都像我一样散漫,如何贯彻工作精神,及时做好工作?同时,如果在我们的集体中形成这样一种无组织无纪律,为所欲为的不良风气,那就不可能改进我们的工作。所以这次事件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发生了那件事之后,我知道没有什么能弥补我的错误。所以,我不求领导原谅。无论领导怎么处罚我,我都不会有意见。同时请求领导给我一个机会,让我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达自己的觉醒,加倍努力为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相信我。

审核人:XXX

●相关知识链接

新劳动法中旷工处理的重要情况

企业被摘牌的原因是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解除:(1)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2)规章制度宣传了吗?(3)工会是否被通知除名?(5)批评教育,本企业已做(6)企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无效条款。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辞退。”从这一规定来看,企业解雇员工必须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细节。

员工旷工问题处理通知

我是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我们公司有个员工无故旷工好几天,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应该受到处分。现在我要给他写一份员工旷工处理通知书。这是第一次写这样的通知。怎么写…详细?

最新劳动法规定,旷工几天算自行离职。

1.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关于自行离职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细节。

劳动法对旷工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