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什么活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品牌商标、网络载体、企业名称、广告发布活动中出现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和行为。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扩展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

百度百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