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猴是国家保护动物吗

宠物市场出售所谓“日本袖珍石猴”,其实是日本猕猴,或猕猴,低龄幼仔。日本本土所产猴类只有日本猕猴一种。灵长目中并无名称为“石猴”的猴类。猕猴并非“最大不超过大可乐瓶”,成年猕猴可成长到体重10kg左右,犬齿发达,在发情期具有一定攻击性。 这些猕猴幼仔在年幼时期就通过非法捕猎、从合法饲养单位非法交易等手段流入宠物市场。而由于其所谓的“可爱”等特性受到一些宠物爱好者追捧和购买。这类购买进一步刺激了对猕猴的非法捕猎和非法交易,并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

猕猴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并且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所有的灵长类都归入附录Ⅰ和附录Ⅱ上[3]。也就是说,无论“石猴”是何种猴类,是否为野生,其原产地是否在中国,其地位都等同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饲养猴类需要取得省林业部门的饲养繁殖许可证,而运输则需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国家林业局在1991年颁布、施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的技术;

(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三)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4]

因此一般家庭不具备猴类饲养条件,网络卖家也不可能通过合法渠道获得《驯养繁殖许可证》。

私自贩卖、交易猴类不但违法,如保护级别较高、数量较多,则触犯了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