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未成年少女卖_要判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及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将严惩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针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等犯罪,《意见》第26条要求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的对象中包括未成年人的,都要从重处罚。
强迫幼女卖淫的,则要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直至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引诱幼女卖淫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本质上而言,未成年人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是一种典型的“弱弱相侵”。
上海市出台《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全国省级层面首个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旨在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与管理机制,强化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
实际上,自2017年,上海检察机关就已经开始探索该项制度。虽然我国刑法及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为从业禁止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仍存在操作性不足、强制性不够、系统性欠缺等诸多机制层面的瓶颈问题。
《意见》对适用的行业、对象、行为进行了限定,其中适用对象不仅包括教师、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还根据犯罪多发易发的实际情况,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虽然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条件的其他人员纳入其中;而适用行为不仅包括因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人员,也包括因实施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而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人员。该制度同时明确了应聘人员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应聘者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同时用人单位也有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