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中的战俘有哪些权利?

日内瓦公约战俘待遇比较好,不能使战俘遭受暴行,不能恐吓战俘等。

1、《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公约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法西斯的暴行,详细规定了保护战俘和战俘待遇的原则和规则。

2、其主要内容包括:战俘是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不是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因此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战俘在任何时间均须受人道的待遇和保护,不得对战俘加以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试验,不得使其遭受暴行或恫吓及侮辱和公众好奇心的烦扰,禁止对战俘施以报复措施。

3、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的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纪律性处罚绝不得非人道、残暴或危害战俘健康。

4、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对战俘不得施以肉体或精神上的酷刑或以任何其他胁迫方式来获得任何情报;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等。

5、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制定必要的法律,对犯有或指使他人犯有严重破坏条约行为的人员,处以有效的刑事制裁。

日内瓦公约对战俘定义的范围

对于战俘的概念,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有明确规定。

战俘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落入敌方手中的武装部队人员、民兵、志愿部队人员、游击队员等,包括战斗员和非战斗员。也就是说除了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被俘的一些战争参加人员外,战俘还包括战地记者、供货商人、商船及民航班机上的工作人员等等。

游击队被俘也应算战俘。游击队与一般的罪犯的区别就在于它的政治品质,立足本土,抵御外来侵略。游击队的组织是很不正规的,体例上也不划一,作战手段多样,不受任何秩序的约束。游击队与土匪,强盗很类似,他们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游击队的政治品质。战败,被俘的游击队员应该受到战俘的待遇,受”战争法”的审判,而不是作为罪犯而受”刑法”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