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可以办理监外执行呢

办理监外执行的条件如下:

1. 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

2. 罪犯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女性;

3. 罪犯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4. 罪犯身体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在监内服刑;

5. 法律规定的其他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

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

1、适用对象:监外执行主要适用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

2、法律依据:监外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审批程序: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通常包括提出申请、司法机关审查、医疗鉴定、听取意见、作出决定等步骤;

4、执行监督:对于获准监外执行的罪犯,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确保罪犯不逃避法律制裁;

5、恢复执行:一旦罪犯的身体状况有所恢复或者不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司法机关有权恢复对其的刑罚执行。

综上所述,办理监外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罪犯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女性罪犯怀孕或哺乳、年满七十岁老年人、身体残疾或失去劳动能力无法在监内服刑,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