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怎么设立居住权
在房产证上申请居住权需要与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居住权合同等。审批通过后,居住权在房产证上得到确认。
设立居住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签订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的,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
遗嘱设立。住宅所有权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遗嘱中明确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后,继承人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在房屋上为被继承人指定的对象办理居住权登记。
法院判决。居住权还可以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设立。根据民法典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居民身份证、法人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申请人法定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扫描件1份,核对原件)。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居住权合同(原件)。
询问记录(现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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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