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遵循的标准是

食品添加剂使用遵循的标准是: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6、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1、保持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法律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