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喜的人物事件

2014年10月21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昆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喜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2月25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决定,免去李喜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确认许可对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李喜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6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对昆明市人民政府原常务副市长李喜(副厅级)立案侦查。案件已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昆明市原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喜,在担任官渡区关上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官渡区区委办公室主任、区委常委,安宁市委副书记、市长、书记及昆明市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工程项目和职务晋升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贿赂1800余万元。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给予李喜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12月8日下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昆明市原常务副市长李喜受贿一案。被告人李喜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27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至2014年期间,李喜利用其担任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镇长,安宁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昆明市副市长职务之便利,为他人在获取工程项目、职务晋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徐某、叶某等人的财物***计人民币1827万余元、美元13.2万元、欧元3万元以及价值33万元的钻石、价值27.66万元的金块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宣布该案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