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权属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一、所有权权属是什么意思

根据规定:所有权是属于物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第一,物权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不纯粹是与物之间的关系

从民法上看,物权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且是以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虽然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和排他的权利,但物权本质上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

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我国《民法典》将物权的权利主体表述为权利人,这一概念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人其中,如国家所有权人、集体所有权人、私人所有权人等。在具体的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都是指特定的权利人。

第三,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物权关系表现为一种绝对法律关系,体现的是特定权利人因为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即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所谓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物。

第四,物权主要是一种对有体物的直接支配权。

所谓支配,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管理或控制。物权的支配性决定了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性、追及性等特点。所谓直接支配,强调主体基于自己的意愿而对物所进行的控制,而不需要借助他人行为的辅助即可实现此种控制和支配。权利人对物的控制既包括事实上的控制,也包括法律上的控制。当然,主体依据物权对物的支配,既包括对特定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使用价值的支配,也包括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

第五,物权是排他的权利。

一方面,物权的排他性要求在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内容矛盾的物权;另一方面,物权的排他性是指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和妨碍物权的义务。物权的排他性与支配性存在区别,《民法典》之所以区分物权的排他性与支配性,主要原因在于:二者的侧重点不同,物权的支配性强调的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虽然这种支配最终仍然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协助即可实现对物的支配,但是支配性主要强调的还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利用;而物权的排他性强调的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他人行使物权。

三、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的权利。所有权制度是物权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从形态上说,所有权又可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他物权又称为定限物权、有期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一定的处分权。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非所有人,即除所有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我国《民法典》不承认所有权人为自己设立他物权。他物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而由所有人享有时,将因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混同而导致他物权的消灭,此时,所有权即恢复其完整状态。不过,在他物权设定以后,尽管所有人不能实际占有、使用其财产,但仍然享有对其财产的最终处分权,也可以享有对财产的收益权。所以,非所有人享有他物权以后,并不能取代所有人的地位而成为所有人。

第二,权利内容不同。所有权人对其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而称为“完全物权”,而他物权的内容则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非所有人享有他物权以后,一般只能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不能行使处分权。非所有人行使财产的处分权,既受到法律的限制,也受到所有权人意志的限制。非所有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其权利。如果他物权是通过合同的方式确立的,并且合同对权利的行使设有明确的限制,则非所有人还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由于他物权在内容上受到法律和所有人意志的限制,因而又被称为“限制物权”。

第三,权利的存续期限不同。所有权原则上是无期限的权利,只要作为权利客体的物存在,所有权就可存续。而他物权一般有一定的存续期限,如果他物权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的,则其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存在。在合同终止后,这种物权随之消灭。所以,许多他物权在期限上相对于所有权而言是短暂的,这些物权又被称为“有期物权”。

所有权是典型的物权,不动产发生交易,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还需要办理登记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