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
副主席由自治区主席提名,并需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选举产生,任期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副主席在主席的领导下,协助主席工作,并可以受主席的委托,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一、副主席的产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的产生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自治区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提名副主席候选人。随后,候选人名单将提交给全体代表进行选举。选举结果需经法定人数通过,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副主席的职权
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副主席拥有广泛的职权。他们主要负责协助主席处理政府日常工作,分管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并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在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副主席可按照法定程序代行主席职权,确保政府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此外,副主席还承担着与各部门、各地区沟通协调的任务,推动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同,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他们还需关注民生问题,积极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服务。
三、副主席的职责履行
副主席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他们应积极参与调查研究,了解实际情况,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副主席还需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意见,关心群众疾苦,积极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综上所述: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领导,其产生、职权和职责履行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副主席在主席的领导下,协助主席工作,分管政府部门,参与重大决策,并在必要时代行主席职权。他们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关注民生,积极为人民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十四条规定:
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规定:
自治区主席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自治区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分别按照职责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自治区主席缺位的时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代行自治区主席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