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钱,有聊天记录,但没见到小姐算嫖娼吗?
行为上构成嫖娼未遂,实际上一般不处罚。治安案件不像刑事案件那样严谨,如果没有发生关系也没有金钱交易,虽然在法理上主观方面嫖娼行为已经达成,但是实际没有发生,实际办案过程中这种不会进行行政处罚,顶多会教育批评。
如果基于嫖娼的故意达成了意向,就属于嫖娼预备了。如果到了地方,没相中而放弃,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不处罚。当然也可能评价为嫖娼中止,可罚可不罚。有关卖淫嫖娼法律的处罚程度与嫖娼者年龄和次数等有关,具体的手法还要看具体的情况。具体如下所述:
1、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等,按以下量罚基准执行:
2、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3、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4、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5、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
6、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按照公安部司法解释,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据一线执法民警介绍,认定卖淫嫖娼,主要看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是否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