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主体不适格”是什么意思
体不适格也就是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格。
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简单的说也就是要求或者参与诉讼 主体不具备诉讼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扩展资料在法学上,“权利”有客观权利与主观权利之分。客观权利,简单地说即是在制定法中所规定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明确的、法定的,当事人据此可主张权利、排除妨碍或者申请国家的保护与救济;但主观权利的概念则比较复杂,大致说来有三种不同的用法:
一是将主观权利等同于“自然权利”,强调主观权利中的“主观”意蕴,认为“所有构成主体属性的、属于其本质的、为其固有的,都是主观的”,由此主观权利“就是根据自我判断从事一切自认为有益于其生存的活动”。
二是将主观权利理解为“特权”,是一个“保留给权利主体的领域”,“它为了主体的利益而限制着其他人的自由;它在人们之间构成一种有利于某一特定个体的法律上的不平等”。“特权”意味着这种权利为特定的当事人所拥有而其他人不得染指。
三是将主观权利理解为“主体的实际权利”,是“一般法律规范的具体的动态的表现”。我国出版的《法学大辞典》就持这种看法,认为“主观权利”是“客观权利”的对称。客观权利只是民事主体取得主观权利的资格,而只有通过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去才有可能真正取得主观权利。
中国法院网-主体不适格 诉讼被驳回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