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失踪案孩子遗体找到了,嫌疑人年龄太大,不太可能判死刑,你咋看?

河南失踪案孩子遗体找到了,嫌疑人年龄太大,为何不太可能判死刑

河南长葛,坡胡镇孟排村7岁的女童丁某欣,3月27日8时左右在本村玩耍时失踪。最后女孩遗体在村外被找到,距离村庄的距离仅500米左右,本村76岁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据村民称,该嫌疑人还曾因容留妇女卖淫坐牢,在村里人缘关系较差,与儿女关系也不好。多年前曾砍伤亲弟弟脖子,侄子上前劝架时还被砍伤鼻梁。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目前只是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果真是该犯罪嫌疑人所谓,那真的可以说是罪大恶极了,76岁的人了对一个年仅7岁的未成年人下如此毒手,我们简要分析里面的法律问题。根据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以及在村里的所作所谓,很有可能犯罪嫌疑人是性侵犯被害人,随后杀害了被害人。这里面可能是一个犯罪事实,也可能是两个犯罪事实,也可能构成其他罪名。

首先,可能只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即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性侵犯的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此种情况下只有一个行为构成一个罪名,即强奸罪。其次,可能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也即如果分子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性侵行为,已经犯意彻底消除,行为彻底终止之后,但为了防止被害人告发而将其杀害,则该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主观故意,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后,该犯罪嫌疑人年龄已经高达76岁,这个年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根据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该法条后面还有一个但书,即“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小编看法

我认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处罚,而且已经不适用死刑了,但也规定了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特别残忍手段一般包括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程度,使用的犯罪工具等,都已经破图了常规的手段达到一般人接受不了的程度,在另外判断上,也可以通过同类比较进行判断。

最后,案件结果具体如何,还在进一步的侦查中,希望不要再有同样的案件发生,不仅对他人以及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还是对自己人生的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