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的边界的创作背景

1798年,以总统约翰·亚当斯领导的联邦政府通过了《外侨和煽动叛乱法》(Alien and Sedition Acts),其中将“任何针对联邦政府的虚假、恶意和诽谤性文字或著作”视为非法。政府用这项法案来对付那些批评政府的民主***和党人。1800年,托马斯·杰弗逊当选为新任总统,刘易斯认为,亚当斯未能获得连任正是美国公众对他压制言论自由行为不满的一个例证。1801年上任后,杰弗逊对因《外侨和煽动叛乱法》入狱的公民予以赦免。刘易斯把之后的一些历史事件解读为对言论自由的冒犯,如《1918年反煽动叛乱法》(Sedition Act of 1918)将针对政府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行为的批评定义为非法;又如《麦卡伦国内安全法》(McCarran Internal Security Act)和《史密斯法》(Smith Act),这些法律在麦卡锡主义盛行的年代被用来将批评政府的美国***产主义者送进监狱。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公众的恐慌情绪和政府压制批评的企图都在滋长,联邦最高法院对第一修正案进行了更广泛的审查。刘易斯在书中写道,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和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开始对第一修正案赋予的言论自由给出更宽泛的解读。霍姆斯在申克诉合众国案的判决书中写道,言论自由必须受到保护,除非某项言论存在“明显而立即的危险”,导致“实质性的罪恶”。笔者反思,恐怖主义时代随时都可能会有迫在眉睫的危险,那么对于言论的相应看法又是否应该有所不同。他在书中表示,美国宪法允许为了防止即将发生的暴力行为而对言论加以压制,但必须提防政府用这种法律来压制诸如焚烧国旗或是使用攻击性口号的表达性行为。刘易斯还认为,对于那些向愿意采取恐怖主义行动的人们进行煸动、教唆的言论可以采取惩罚性的措施。

书中回忆了1927年的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判决书中大法官布兰戴斯撰写,霍姆斯联名的意见,其中对人民发表言论这一权力的观念作出了进一步发展。两位大法官强调了自由的价值,并确认对于自由来说,最危险的莫过于一个麻木不仁的社会对向公众表明立场行为的反感。

在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裁决指出,针对公众问题的言论应该是不受限制、充满活力而且完全公开的,即便这些讨论中会有对公务员和政府成员极其负面的批评也不例外。刘易斯称赞这一裁决让媒体可以更好地对存在争议的新闻进行追踪和调查,水门事件和越南战争就是其中的典型例证。他认为,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裁决的理念正是詹姆斯·麦迪逊所信奉的。书中接下来又提及了1971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对法院允许媒体发布涉及越南战争机密信息的裁决表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