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的四种行为是什么

反垄断的四种垄断行为分别是: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什么是反垄断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中国自加入WTO以后也积极担负反垄断的责任,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就宽带接入的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展开反垄断调查。如果事实成立,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能被处以数亿至数十亿元的巨额罚款。

反垄断的措施

反垄断政策措施主要是从干预市场结构和干预企业行为两方面来进行的。

1、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

由于导致市场垄断的最主要因素是卖方集中度、(环球网校咨询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产品差别化和进入障碍。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结构、抑制垄断弊病的相应措施是:

(1)降低卖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2)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3)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

2、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

在国外,抑制垄断更常用的手段是干预市场行为。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内容包括:干预企业定价方式;干预企业非价格竞争的程度;反对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等。具体说,其措施包括:

(1)禁止妨碍正常交易的契约与合谋。

(2)禁止对不同销售对象实行价格歧视。

(3)禁止签订排他性交易协议。

(4)禁止采取降价倾销的办法争夺市场,压制竞争对手。

(5)禁止采取不公正的竞争方法以及欺诈性行为来垄断市场。

(6)禁止企图垄断的联合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