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独立宣言与宪法的比较
然而,美国的建国日却定在13年前的7月4日,1776。这是他们发表独立宣言的日子。此时,八年的“美国革命”刚刚开始一年。当时的美国既没有总统,也没有宪法,更没有像样的政府。当然,没有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只有自由和独立的“美国理想”。但在美国人眼里,这就是建国。于是,美国的建国过程其实是这样的:先是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想和精神,然后是宪法,最后是政府和总统。
《独立宣言》是杰斐逊写的,不仅反映了他个人的民主思想,也反映了北美广大人民的内心愿望。
《独立宣言》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陈述了资产阶级的自然权利和人民主权,它写道:“我们认为下列真理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护某些权利,政府建立在人民中间,政府的合法权力是从被统治者的同意中获得的;如果任何形式的政府损害了这些目的,人民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一个新的政府,而新建立的政府应该以这一原则为基础,并以这种方式形成其权力,以便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的安全和幸福。..... "也就是说,人类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基本权利,人民就有理由推翻它。
第二部分列举了英国国王乔治三世压迫北美人民的事实,并说明这种压迫是对北美人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从以上两部分自然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北美人民要推翻英王在北美的殖民统治,北美要独立。这一结论构成了第三部分的内容。
这样,根据理论和事实,宣言表明美国宣布独立是理所当然的,自然的。这是《宣言》的中心思想。
同时,作者还在这份宣言中阐述了美国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原则,作为建国的理论基础。第一,平等论。笔者认为平等应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政治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第二是经济平等。他主张建立“耕者有其田”的小农社会。这是针对殖民地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而提出的。虽然它有一些幻想的成分,但它具有反封建的进步意义。第二,自然权利论。即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这些权利不是造物主或权威的赐予,而是自然赋予的,因此是不可剥夺或让渡的。这种理论提高了人民的地位,承认了个人的尊严,理论上摧毁了专制主义的基础。杰斐逊发展了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用“追求幸福”代替“财产权”作为人的自然权利。这是现代政治理论的一次革命,因为它打破了中世纪宗教否认世俗生活,把希望寄托在来世或天堂的观念。他指出,人不是为了苦难而活着,追求幸福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促进人民幸福是政府的重要目标。第三,人民主权论。杰斐逊指出: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府服从人民的意志,为人民的幸福和保护人民的权利而存在。第四,人民革命权利论。杰斐逊以自然权利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为基础,指出: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那么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如果政府不履行职责,侵犯人民权利,成为无可救药的压迫者,人民有权举行革命或起义来推翻它,不管政府是封建专制的还是曾经民主的。
《独立宣言》是一部伟大的历史文献。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的名义宣布人民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比法国的《人权宣言》早13年,所以马克思称之为“第一次人权宣言”。但是一定要看到;它所阐述的自由平等原则只停留在字面意义上,它只能成为资产阶级社会中资产阶级的护身符。《独立宣言》的发表极大地鼓舞了北美人民的革命斗志,成为他们争取独立的旗帜。在它的鼓舞下,人民斗志昂扬地奔赴战场,为独立的伟大目标而奋斗。
1787年5月25日,也就是夏氏起义被镇压后不久,在费城召开了制定宪法的会议,一直持续到17年9月。出席会议的代表有55人,大部分是保守派,汉密尔顿是负责人。民主党的代表只有三个,那就是富兰克林、梅森和路德·马丁。
会上,代表们怒气冲冲,争论激烈。这场辩论主要围绕着大小国家之间以及南北之间的矛盾。大小州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国会代表人数的分配上。以弗吉尼亚为首的大州主张每个州的国会代表人数应该与其人口成正比。人口少的小国的代表坚决反对这一想法。新泽西州要求各州有平等的代表权。南北之争反映了南方奴隶主和北方资产阶级的利益斗争。南方代表主张将黑奴人口纳入代表选举,以确保南方在国会中有更多的代表;但是交税的时候奴隶不应该算在人口里面,为了少交税。北方代表持相反态度。他们主张纳税时应该把黑人算在人口中,而不是产生代表时。此外,南北双方在关税和奴隶贸易问题上也针锋相对:南方各州反对国会征收关税的权力;北方要求禁止进口奴隶。双方拒绝妥协,南方威胁要退出邦联。
然而,与会者几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达成一致。第一,与会者一致同意建立一个相对强大的政府,以便拥有偿还公债、保护私有财产、维护社会秩序和镇压人民反抗的权力,拥有征税和调整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的权力。第二,大部分参与者在反对民主和人民方面也是一致的。他们认为民主是危险的,必须加强中央权力,以抵消国家宪法中的民主成分。盖尔声称国家遭受的所有不幸都来自于“过度的民主”。一些代表的发言明显暴露了他们对人民的仇恨。汉密尔顿声称:“所有社会都分为少数和多数。前者家财万贯,出身名门;后者是人民,他们很少有明辨是非的能力。”有些人甚至公开呼吁建立君主制。狄金森说:“有限的君主制...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之一...没有一个机构能带来同样的好处”。这些人想让华盛顿成为国王。但是华盛顿拒绝接受。他坚决反对复辟帝制,是因为经过长期的反英斗争,他从内心痛恨帝制。而且他也意识到君主制违背了历史潮流,不得人心。
最后,会议通过了一部新宪法,联邦宪法,以取代邦联条例。新宪法让保守派如愿以偿,因为宪法中的很多内容符合他们的要求:
首先,联邦政府的权力大大加强了。它获得了以下权力:征税、征兵、发行纸币、规定度量衡、制定工商业政策、决定军事和外交政策、决定对外和平与战争、管理邮政和对外贸易等等。联邦政府也有偿还国债的权力。
第二,国家元首是总统,权力很大,不仅有行政权,还有对国会立法的否决权。更重要的是,他是军队的最高统帅,战时可以行使独裁权力。他和他的内阁不对国会负责,国会的不信任投票不能导致总统和他的内阁辞职。总统是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首先每个州选出一个签到者,签到者的人数与该州出席国会的议员人数相等,然后由签到者选出总统。总统可以连任,宪法对他任职的次数没有限制。难怪杰斐逊称美国的总统制是君主制的“新版本”。强化总统权力的目的很明显:是为了更有效地镇压人民革命运动,保护财产所有者的利益。宪法还特别规定,总统可以应各州要求,向各州派兵镇压叛乱。
第三,国会由两院组成——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议院由州议会选举产生,每个州有两名议员。任期六年,参议院每两年改选一次,1/3。众议院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州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与该州人口成正比,众议员任期两年。法律只要经国会两院通过,并经总统批准,就可以生效。但是所有的税收法案都应该由众议院提出。国会有权直接向国民征税,包括关税和国内税。国会有权调整对外和州际贸易,使州际关税壁垒得以消除,这有利于全国性市场的创建。国会也有无限的征兵权力,也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动员民兵,使任何地方的人民起义都可以被镇压。
第四,应该设立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法官应由总统任命,但必须获得参议院的同意,而且他们的任期是终身的。最高法院可以根据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条约对所有案件行使最高管辖权。最高法院也有权解释所有法律和条约。如果它认为某些法律或条约违反了宪法精神,它可以宣布它们无效。但是,联邦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享有这一权力。只是在1803(当时约翰·马歇尔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之后,最高法院才篡夺了这一权力。
第五,三权分立。正如查尔斯·比尔德所指出的,制定宪法的保守派为了抵消人民和民主力量对政府的影响,在宪法中设置了许多障碍。鉴于州宪法确立的州议会至上,容易造成“过度民主”,对上层财产集团不利。因此,分权原则贯穿于联邦宪法,以消除人民对联邦政府的影响。他们知道,在联邦政府机构中,只有国民议会的众议院议员是由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所以群众对众议院的影响是意料之中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限制众议院的权力,他们在众议院之上设立了参议院,以减少人民对政府的影响,因为参议院是由各州的立法议会选举产生的,离人民更远。然而,保守派并不放心。他们害怕万一人民对国会有影响,所以他们设立了一个强有力的总统,企图压制国会的权力——他有否决国会立法的权力。仍然担心国会和总统,担心他们会受到选民的影响(因为国会和总统都是选举产生的,虽然有些是间接选举产生的),保守派成立了最高法院,企图用它来钳制国会和总统的行动。孟德斯鸠主张“三权分立”原则,目的是限制君权,但现在美国保守派在联邦宪法中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目的是限制人民的权力。
当然,这种“三权分立”的原则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可以使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牵制、相互制衡,避免任何一个权力成为排他性的。如前所述,虽然总统可以限制国会的权力,最高法院可以限制国会和总统的权力,但另一方面,国会也可以限制总统的权力,参议院甚至有雕刻和审判总统的权力。总统和参议院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方面的决策权也能对法官起到制约作用。这种三权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独裁,保证资产阶级民主。
应该指出的是,联邦宪法对人民的民主权利只字未提。
这样,联邦宪法建立的国民政府既能有效压制人民革命运动,限制人民和民主力量的影响,又能满足以保守派为代表的各种经济集团的经济要求。因此,联邦宪法的制定不能不说是保守派对民主党的胜利。
但是,这部宪法并不是胡子历史学家所说的只对这些经济集团有利的所谓“经济文件”。它也反映了整个民族的利益。因为它建立了真正的国民政府,用一个名副其实的国家取代了邦联条例下众多主权国家间的松散联盟。一方面,它有利于全国市场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它使新国家有可能保持足够的权威和足够的军队来对付英国和西班牙的威胁。只有这个,这个宪法是一个进步的文件。
而且这部宪法也包含了很多民主因素。
(1)建立了* * *和体系。这些州是第一个宣布* * *的州,该州的行为得到了联邦宪法的认可。可以说,美国是近代史上世界上第一个在辽阔的土地上建立和谐制度的国家。这一事实驳斥了孟德斯鸠的观点,即在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不可能建立和谐的制度。其实* * *和谐体系在美国的建立并不是偶然的,因为* * *和谐在北美比在欧洲有着更深厚的社会基础。* * *和平主义的传统在殖民地一直很强,迁移到这些殖民地的人大多同情17世纪英国革命中产生的英* * *和中国的宗教异己。而且北美的政治制度事实上从一开始就接近* * *主义,尤其是新英格兰清教社会的政治制度。
(2)实行民选政府制度。国会是选举产生的,总统也是如此——至少在形式上,将资产阶级革命家所宣传的政府应该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的基础上的理论付诸实践。这也在全世界树立了一个好榜样。
(3)宪法体现了文官政府的权力高于军机,文官政府控制军权的原则。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避免军事独裁或军事政变。
(4)宪法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体现了杰斐逊的思想。杰斐逊认为死者不应该统治生者,上一代制定的宪法不应该约束下一代,下一代必须结合当代现实对宪法进行必要的修正。
不难理解为什么联邦宪法有上述一系列民主元素。第一,虽然大多数制定宪法的人都与各种经济集团有联系,但他们并不都是像比尔德所理解的那样为集团和个人的利益而斤斤计较的自私自利的“战斗小人”,他们中也不乏有文化、有开明政治头脑、识大体为国为民的人。虽然他们也关心本集团、本阶级的物质利益,他们大多热衷于做官、掌权,但他们不能不关心整个国家的命运、国家的繁荣、社会的安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防的安全。而且,他们中的许多人毕竟是革命领袖,是为国家和民族的自由而斗争的领袖,他们仍然保留着一些革命精神。他们可以突破狭隘的个人计划。第二,他们大多是经验丰富的政治家。他们认识到,如果不保存人民在这场革命中赢得的大部分果实,如果不向人民让步,就会引起新的人民暴动。
这样,联邦宪法就是保守派和民主党妥协的产物,调和了两派的矛盾。
《联邦宪法》还调和了以下三组矛盾。
首先,它调和了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之间的矛盾。弗吉尼亚州的麦迪逊是中央集权的代表。他在制宪会议开始时就坚持这一立场。他主张中央政府应该对地方政府实行绝对控制,他认为这将“实现国家政权的稳定,建立更好的秩序和国家间的和谐关系”。民主党人普遍反对中央集权,他们要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各州的权力。
但是制宪会议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了妥协。与《邦联条例》相比,最终通过的《联邦宪法》大大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但它没有建立中央集权制,而是给各州保留了相当大的权力。换句话说,它建立了联邦制,既避免了邦联条例的极端性,又避免了中央集权的弊端,既把各州联合成一个国家,又保证了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使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以发挥。18世纪下半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至少是大国)都是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在这个时代环境下,只有美国革命者创造了“联邦制”,这是对人类的巨大贡献。
第二,它调和了大小国家之间的矛盾。它规定,每个州的参议员人数,无论大小,是两个。众议员人数是根据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的,这样各州无论大小都能享受到好处。
第三,各州的众议员人数和直接税数量与各州人口成正比,其中黑奴人口按3/5计算(五个奴隶只等于三个人),调和了南北矛盾。但是,这“3/5”也给宪法打上了种族歧视的烙印。
因此,联邦宪法是调和四组矛盾的产物:保守派和民主党,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大州和小州,南方和北方。这是美国长治久安的秘诀,显示了制宪者的智慧。
宪法颁布后,各州民主党人尖锐反对宪法,认为宪法赋予联邦政府太多权力,扼杀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弗吉尼亚的梅森和亨利带头反对宪法。
尽管遭到民主党人的反对,宪法最终还是被各州通过了。这一方面是由于保守派的宣传和贿赂,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保守派向群众保证,一旦宪法通过,民权法案将以修正案的形式加入新宪法。
为了兑现承诺,保守党议会在1790年通过了10修正案,规定了一系列自由:言论、出版、集会和信仰自由,建立陪审团制度。
北美独立战争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重大历史事件。在性质上,它不仅是一场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战争,而且是一场伟大的革命,即“第一次美国革命”,因为它完成了广泛的政治和社会经济改革,从而为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所以列宁指出:“现代文明美国的历史,是从一场伟大的、真正解放的、真正革命的战争开始的。”马克思在评价这场革命的国际意义时也说:“18世纪的美国独立战争给欧洲中产阶级敲响了警钟”。
资产阶级和奴隶主领导革命,但革命的主力军是广大人民群众——农民、工人、手工业者和黑人。是人民积极参战,积极改革;只有那时革命才取得了伟大的胜利。
那么,独立宣言、联邦宪法和州机构这三个环节,哪个最重要呢?我认为这是宪法。因为如果只有独立宣言,美国永远只是一个理想或理念,而不是一个国家;而如果只有政府和总统,那么美国可能就不是美国了,说不定会是伊拉克。可以说,是美国人在1787年起草了这部宪法,不仅使《独立宣言》的理想得以实现,也确保了这个现实的国家最大程度地符合《宣言》的精神和理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在他们中间建立了一个政府。政府的合法权力只有在被统治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当任何形式的政府违背这些目标时,人民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建立新政府。这个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它组织权力的方式必须使人们认为只有这样他们的安全和幸福才是最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