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来了!《渭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3月1日生效。

第一章

一般规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守则

第三章

关键治理

第四章

促销和担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补充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相关工作。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建设* *享受、整体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公众参与、各方合作的文明行为促进长效机制。第四条市和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整体推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文明行为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工作。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总体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宣传。第七条倡导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倡导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宣传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反映不履行文明行为宣传职责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公众人物、文明引路人应当在倡导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倡导文明行为的氛围。第九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和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相关宣传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实施文明行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做出贡献的职工和成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增强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在行使个人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第十一条在维护公共卫生时,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二)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三)保持公厕整洁文明;(四)焚烧和抛撒丧葬物品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五)不得非法焚烧秸秆、落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6)在禁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让他人;(7)在公共场所咳嗽或打喷嚏时应掩住口鼻,患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或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流行期间应戴口罩;(八)按照传染病防治的要求,配合采取相关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九)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十)维护公共卫生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使用文明语言,礼貌待人,不喧哗、不吵闹;(2)着装整洁得体;(3)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有礼;(4)乘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五)合理使用公共娱乐、健身场所、设施和器材,避免干扰他人;(六)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的音量;(七)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饮食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行人过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二)驾驶机动车禁止手持电话、观看视频、吸烟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在拥堵缓慢路段有序通行,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军(警)车等执行应急任务的车辆或有其他突发事件的车辆,按规定避让校车,原地停车,有序停放;(三)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文明、规范服务,保持车辆整洁,上下车时定时停车,不妨碍他人通行;(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车秩序,不得有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带婴儿的人让座;(五)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客下车时应当观察车辆侧面和后方的交通状况,避免妨碍他人安全通行;(六)驾驶或者骑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时佩戴安全帽,不得非法载客;(七)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 * *享受交通工具;(八)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维护社区和谐,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得擅自占用设施、场地;(二)控制家庭室内活动的噪声,避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三)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地点收费;(四)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5)饲养宠物时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得遗弃宠物;(六)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维护乡风文明,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二)不参加非法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三)保持房前屋后整洁,不得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方、木柴等杂物,不得随意倾倒污水;(四)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清洁;(五)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打谷、晒粮、堆放物品;(六)其他农村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二)遵守景区秩序,服从管理;(三)爱护文物古迹;(四)爱护景区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环境;(5)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在文明观影方面,应当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纪念馆、博物馆、科普场馆、体育馆、影剧院等文化体育场所,遵守观影礼仪,服从管理;(二)在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祭奠、祭奠、参观,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重氛围;(三)观看体育比赛和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加油;(四)爱护场馆设施和展品,遵守拍照、录音、录像规定;(5)随身携带垃圾;(六)其他文明观赏的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在维护网络文明中,应当遵守以下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2)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3)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四)不转发或观看盗版影视文学作品;(五)维护网络文明的其他行为准则。第十九条维护医疗秩序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各项医疗服务制度;(二)尊重医务人员的工作;(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四)维护医疗秩序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第二十条在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面,倡导以下行为: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2)文明用餐,适量点餐,分开用餐,使用公用筷子和勺子,不使用一次性碗筷;(三)减少垃圾的产生,分类投放;(四)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5)注意个人卫生,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通风,保持社交距离;(六)文明节俭安排婚丧嫁娶等事宜;(七)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行为。第二十一条在家庭文明方面,倡导下列行为: (一)培养、传承和发扬良好的家风家训;(2)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关爱老人;(3)夫妻和睦,节俭;(四)兄弟姐妹、邻里友爱、互相帮助;(五)关心未成年人,教育他们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第二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下列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参加抢险救灾,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三)积极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境保护、赛时服务、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四)积极参加扶贫、济困、助老、助残、救孤、助学、救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五)主动返还他人遗失物的。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成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在公共场所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供便利。有需求的社会志愿者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工作者、法律服务、心理咨询等社会专业力量帮助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第二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行业协会、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和守则。鼓励村(居)委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第三章关键治理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和便溺;(二)乱扔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人口密集区吸烟的;(四)在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张贴小广告;(五)非法占用、倾倒污水和餐厨垃圾;(六)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未按要求分类投放垃圾的。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秩序应当重点整治下列行为: (一)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二)不按规定使用或者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的;(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娱乐、健身场所,使用音响设备、鞭笞等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四)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或者采用其他制造噪声的方法进行业务宣传,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五)以谩骂、投入等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六)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7)饮酒寻衅滋事;(八)参与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九)在紧急情况下,不配合应急措施的。第二十八条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整治以下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随意停车、插队、随意鸣笛、随意变道、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过斑马线时不尊重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二)驾驶、骑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抢道逆行,非法载客的;(三)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行驶、逆行、闯红灯、超速、非法载客等。;(四)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乱穿马路、跨越交通障碍的;(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座位;(六)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拒绝乘坐出租汽车,营运中甩客,未经乘客同意引诱其他乘客合乘,无故绕路,不开具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七)从行驶的车辆上向外抛物;(八)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照规定停放的;(九)擅自在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堆放、隔离墩等障碍物。第二十九条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关注以下行为: (一)在楼道等* * *区域堆放杂物;(二)乱搭、乱挂、乱贴、乱画;(三)破坏或占用公共绿地;(四)饲养宠物不按照许可规定,不及时防疫,外出不拴系,粪便不清理的;(五)违反规定进行装修作业或者发出室内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六)在物业* * *用场地内设置桩、锁或者其他妨碍他人生活的障碍物;(七)在* * *内设有走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区域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八)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第三十条在旅游中,应当处理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的;(二)破坏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损害纪念英雄烈士的环境和氛围;(三)在风景名胜区挖植物,攀折花木,损坏草坪和树木;(四)违反规定饲养或者伤害动物的。第三十一条在网络电信方面,重点打击以下行为: (一)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低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的;(二)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的;(3)打电话骚扰他人,发骚扰短信;(四)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第三十二条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和查处不文明行为。第三十三条对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不文明行为,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和制止;如果不听劝阻或制止,可以劝其离开。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应当劝阻和制止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对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并可以向政府服务热线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参考。第四章促进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政策,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加强部门协作,协调开展文明实践活动,增强全社会文明意识,促进全社会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于文明城市、文明乡村、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全过程。第三十七条本市坚持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生活环境,完善公共卫生设施,倡导良好的饮食习惯,维护社会和心理健康,提高公民文明健康素质。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聘等方式组建文明引导员队伍,开展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宣传引导服务,劝阻不文明行为。公众* * *文明导游队伍的培训、管理和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第三十九条本市建立健全渭南标杆、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推荐、评选、表彰奖励、帮扶礼遇机制,广泛宣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树立鲜明的时代价值导向。第四十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和公共文明状况,引导全社会参与文明行为促进。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街道(镇)和社区(村)图书馆、流动站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组织全民阅读活动,培养公民阅读习惯,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电影院、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功能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培养公民的文明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第四十二条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对青少年文明行为习惯和健康心理的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质。家庭要注重以良好的家庭教育方式培养道德品行,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青少年养成文明的行为习惯。第四十三条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章程,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团体特色的文明行为宣传活动。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对本单位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四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协调运行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文明和谐社区。第四十五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平台、手机客户端等大众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宣传、表扬文明行为先进事迹,依法监督、曝光不文明行为。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在重点位置主动呈现文明行为促进相关信息。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方式,鼓励新媒体制作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的公共数字文化产品。第四十六条鼓励公共* *场所管理单位通过建筑电视、显示屏、宣传栏等方式。,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鼓励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播放音视频,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文明行为规范。第四十七条网信部门应当制定互联网文明行为规范,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内容建设,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办网,传播健康信息,维护网络安全,教育培训网络从业人员,加强对网络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的管理。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举报。第四十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单位和个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第四十九条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等便民设施,设置“学雷锋志愿服务岗”、“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志和禁烟标志,保持环境整洁,维护良好秩序,开展文明宣传,加强巡查管理,引导和规范文明行为。第五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自身的场所和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户外作业人员和其他有需要的人员提供饮用水、加热饭菜、休息如厕等便利服务。第五十一条政府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业务流程,推行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第五十二条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和承办单位应当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加强对参与者的文明宣传教育。参观活动、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和承办单位应当宣传、告知文明观演的礼仪规范,维护场所秩序。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宣传告知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低碳文明出行,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用筷子和勺子,有条件的应当实行单独用餐制度,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用餐。第五十三条互联网自行车租赁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企业相关人员文明交通行为的教育培训,倡导文明出行。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在文明行为宣传中,拒绝配合或者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