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最终赔偿了吗
法律分析:原告应当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不用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建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因如下:
第一,本案中,原告自身的行为是完全有过错的行为,如果没有这一过错行为,不会发生这次悲剧。
1,原告知悉自己游览的是具有吃人猛兽的野生动物园。(1)原告从家出发前就知道自己要去游览野生动物园,出发前就知道野生动物园里有豺狼虎豹,出发前就知道豺狼虎豹会伤人咬人吃人。(2)原告入园时,园方也已经告知原告游览时的注意事项,包括绝对不能下车,绝对不能打开汽车窗户和车门。游览票上也应当有提示或者警告。(3)原告在游览过程中,会看到园区有很多警告标志,还会听到警告广播。即使原告没有看到没有听到,那原告也从始至终知道自己是在游览野生动物园,知道野生动物园里有猛兽,知道在野生动物园里的猛兽区是绝对不能开车窗车门更绝对不能下车的。
2,原告知悉游园规则。
(1)原告从家出发前就知道游览野生动物园必须按照园区制定的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游玩。特别是知道游览猛兽区时绝对不能开车窗更绝对不能下车的规则。(2)原告买门票时,门票上会登载游览规则的内容,特别是会登载禁止开车窗车门、禁止下车的警告性规定。(3)入园后,原告会看到猛兽区内很多地方都设置警告标志,也会听到猛兽区的广播设备播放警告性的规定,特别是会看到会听到禁止开车窗车门、禁止下车的警告性规定。
综上,原告的人身损害,完全是由原告不遵守游园规则的行为造成的,原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被告没有过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1,被告已经告知原告不得开车窗车门不得下车的规定。被告的门票、被告的警告设置、被告的广播都可以证明。2,原告违反规定被老虎攻击时,被告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3,如果要求被告在原告违反规定而被猛兽攻击时必须立即作出应急措施,而且这种应急措施的标准是必须保证原告不会被猛兽伤害,那这种要求对被告来说是极度的不公平,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公害,使得更多游客侥幸下车,悲剧恐怕就会更多。4,如果原告或者别的乘客是精神病患,被告没有义务鉴定游客是精神病患而不让其入园,被告只要根据客观情况判断游客是正常人就可以让其游园。综上,被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违法的有过错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有过错才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那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被告经营猛兽展览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不用承担无过错责任。1,猛兽虽然是高度危险的动物,但是只要按照规定游览,没有一个被猛兽攻击的。所以,被告的行为构不成高度危险作业。2,如果游客觉得游览野生动物园会给自己带来安全隐患,完全可以选择不游览,完全可以选择不与野生动园建立合同关系。所以,游览野生动物园不是一个人的生活必需品。即使是高度危险作业,人们完全可以通过拒绝与其建立合同关系而避免这种危险。综上,本案不应让被告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