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闪”运动的合法性问题

快闪族........

快闪本身并不违法

但是,组织集体快闪,按照中国法律,就可能涉及非法集会,属于扰乱社会治安,不出事还好,出事的话,后果很难想象

对于快闪活动,属于一种公***场所集会。这种集会需要报相关部门审批,并且在指定场所。

很遗憾,按照法律来说,快闪确实属于一种“法律边缘”的境地

不过有人发表日志如下:

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八 号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就事论事,你们一两百人在红军街(红色旅游公众秩序)、国贸广场(商场营业秩序)等地方搞什么时间静止一整就是一两个小时,已经扰乱了大家正常的生活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要说你们得到了国贸有关部门的批准,他们没这权力。只有公安局才有批准权。敢以身试法的人就继续吧,到时候出了事,不要说我没有提醒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