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局电影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翻译发行的外国电影和在台湾省、香港、澳门发行的电影也是电影艺术档案。第三条电影制片单位、进口发行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以下四种类型向国家电影档案馆报送电影资料备案。由于影片类型和制作工艺不同,投放内容可以调整。
(1)国产电影:
新的原始标准的副本。画原背景,片头、片尾、歌词等字幕原背景,片头、片尾原背景,一套十格小底片,光卡或光软盘等。一种混合光学声音基底。
(2)在台湾省、香港和澳门上映的影片,应提交全新标准的复印件。
(三)翻译发行的外国电影应当提交新的标准拷贝。
(4)与台湾省、香港、澳门及外国合作摄制的影片(不含合拍、合拍片),应提交影片原图或一套校正图、光学混声基和新标准拷贝各1份。第四条电影制片单位或者进口发行单位应当自电影获准公映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标准拷贝报送国家电影档案馆;材料将在两年内交至国家电影档案馆Xi安资料馆,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第五条报送材料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应填写“电影材料档案清单”一式四份。送审者自留一份,送三份至Xi安资料馆(一份经该馆验收后回签,一份送国家电影档案馆电影管理部)。
(二)填写薄膜材料盒标签。其内容包括:素材类型、片名、影片类型、国家、语言、画面类型(长宽比)、长度、片基、总数、本次、制作工厂、制作时间、翻译工厂。并用不同的彩盒区分材料的种类。
(三)胶片材料技术鉴定书和光号卡或光号软盘放入第一个胶片盒。
(4)提交的电影资料应如下:提交的电影资料文件清单、胶片盒标签和盒内物品一致、完整。第六条利用归档电影资料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利用电影资料,应持电影著作权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证明,到国家电影档案馆办理利用出库手续。
(二)非著作权人使用电影片资料,需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持其法定代理人签署的文件到国家电影档案馆办理使用手续。
(三)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利用已经公布的电影资料,可以向国家电影档案馆办理利用手续。
(四)利用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电影资料,提出利用者应持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证明向国家电影档案馆提出申请,国家电影档案馆有权决定是否提供利用。
(五)凡使用电影资料者,如需变更洗印厂,应向国家电影档案馆办理变更手续。
(六)国家电影档案馆可以与外国电影档案机构交换、出借国产电影资料档案的复制件,但不得损害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国家电影主管部门有权限制特定影片的出库使用。第七条国家电影资料馆Xi岸资料馆交付资料的最长时限为收到手续齐全的次日起七日内交付铁路。如不能如期交付,应提前向用户说明原因。第八条电影资料管理技术规范
(1)国家电影资料馆归档的电影资料和彩色胶片应放置在温度为5 65438±0℃,相对湿度为55-60%的恒温恒湿库房内;黑白胶片应放在温度为10 1℃ C、相对湿度为60-65%的恒温恒湿仓库中。
(2)在规定日期内保存薄膜材料超过一年的生产者,必须将薄膜材料保存在温度为20 65438±0℃,相对湿度为60-65%的恒温恒湿仓库内。
(3)薄膜材料的包装材料应符合文件保存的要求,即应使用纸袋,PH值为7.0-8.5,不含酸性物质、氧化剂和还原剂。
多种聚醋酸乙烯酯和照相级明胶可用作标签粘合剂,不允许使用含硫、铁、铜的粘合剂。
应使用耐腐蚀、不挥发化学气体材料制成的膜盒。
薄膜材料的任何部分不得用胶带纸粘合。
(4)归档的原始资料如需印刷复制,应原封不动归还Xi安资料馆。
(五)凡使用易燃胶片材料印制国内外发行拷贝的,用户必须同时印制一套新的保密材料和拷贝,并报送国家电影资料馆。
(六)使用胶片材料,因显影和印刷工艺的需要而合并或分立的,要附详细的文字说明。本说明书放入第一个书箱;影片内容如需删除,须报电影管理局批准,只允许在新制作的改版(或翻底)上做;对原电影材料内容进行补充的,补充部分也应与原电影材料一同入库归档,并附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
(七)薄膜材料交付运输时,应当有防火、防水、防尘、防丢失等安全措施。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禁止易燃物品及复印件进出仓库。
(8)国家电影档案馆Xi安资料馆接收资料后,更换统一制作的包装袋和胶片盒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