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让自己朋友和妻子发生关系,妻子恼羞成怒,把丈夫用菜刀砍死,咋看?

一26岁女子小玲(化名)的丈夫云某出人意料地让一名男子胡与小玲发生了关系,随后,小玲用菜刀将云砍死,并想把尸体扔出去,她因力量不足而放弃了,为此检察院依法披露了对故意杀人罪的起诉,恢复了案件的整个过程。

一男子让自己的朋友和妻子发生关系,妻子恼羞成怒,将自己丈夫用菜刀砍死,法院认定,案发当晚,胡某受云某邀请到家中喝酒,在此期间,在云某的提议下,胡与云某的妻子小玲发生了关系,胡走后,小玲看到云睡着了,就用菜刀割伤云的头、脸和脖子,因为力气不够,想把云扔到河里。

随后小玲向邻居呼救,但运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小玲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案发时为限定责任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小玲的辩护律师认为,因为小玲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口供的真实性存疑,不应作为定案证据。

案发现场被彻底破坏,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根据证人翁某的证言,被害人案发前喝了酒,但经检测没有乙醇。被害人在遭人砍击时,没有任何反抗或呼救,也没有在小玲身上留下任何痕迹,不符常理,综上,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随后,小玲向邻居求助,但云因救援无效而死亡,经鉴定,小玲在犯罪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案发时,她限制了自己的责任能力,削弱了自己的性自卫能力。

即使小玲被判犯有故意杀人罪,也应该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为小玲事后救了云,而受害者没有致命伤害,是因为失血过多导致死亡,小玲是一个限制自己刑事责任的人,她有自首情节,积极揭发胡强暴的事实,属于立功,云有过错,而小玲是强奸罪的事后辩护人,小玲的女儿仍在哺乳期,是初犯,她要求依法减轻处罚。

她独自裸身躺在一楼的竹床上休息时,她丈夫运某与翁某回到家里,并在旁喝酒。之后,运某让翁某与她发生男女关系,她虽不愿意,但最后还是发生了男女关系。翁某离开时,运某正躺在一楼竹床上睡觉,她一时气愤,持自家厨房菜刀砍了运某头面部、颈部多下导致大量出血。

于是想把运某抱到溪水里冲走,将运某从床上拖到门口时,因为太沉拉不动,便放弃了,接着在厨房将菜刀洗干净并放回。见身上有血,她还上楼到卫生间用毛巾擦了身体,换了一套衣服,将箱子放到床上收拾衣物准备离开。后来她又到邻居处求助报警。因为害怕被抓,在民警到场时她谎称是翁某行凶。

小玲持刀砍击他人,导致一人死亡,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案发时,小玲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且被害人存在过错,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认为,小玲持刀袭击他人,造成1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小玲在犯罪时是有限刑事责任人,能够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被害人有过错,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