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的故事
拘留所关押的是行政拘留的人,一般都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就是违法了,但是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的,这种也叫治安拘留,期限是十五天以下,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也有少部分司法拘留的,由法院决定,交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虽然也会留下记录,但不属于犯罪记录。住拘留所是自费的,就是说你还得自己交伙食费,但是看押条件相对宽松一些,亲属可以探视,不怎么受罪。
看守所关押的主要是刑事犯罪嫌疑人,属于看押待审的阶段,等法院审判后移送监狱执行;也有少部分已判决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人,这种一般不移送监狱,而是在看守所执行完剩余刑期。住看守所是免费的,进去的时候要体检,有重病国家还给你治,但是规矩森严,武警把门,出来进去手铐脚镣,毫无自由和尊严可言。
拘留所、看守所这两个地方关押的人员性质完全不同,按成分论的话,前者还是人民,违的那点小错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小惩大诫即可;后者就属于敌人了,是要严惩不贷的。人民和敌人怎么能同等对待呢?
看守所和拘留所***同点都是归公安机关管理,里面关押的都被采取强制措施失去自由的违法之人。
拘留所里所关押的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期限为十五天,合并处罚最多不超过二十天,也就是说拘留所在押人员都不会关押时间太长,而且时间是明确的。
另外,行政拘留人员被关押后办案单位就不在过问,到了释放日期拘留所会自行释放,不需要请示办案单位。
拘留所管理上更加宽松,条条框框要比看守所少的多,伙食标准相对更高一些。
在这里给大家讲个故事,多年前的事了,某区拘留所在过大年时,拘留室里只剩下一名行政拘留人员,拘留时限没到期也不能放,没办法管教还得一对一看管着,但管教也想看看晚会吃个年夜饭。
就想了个办法,把这名拘留人员提了出来,一起吃饭一起看晚会。当然,只剩几天的拘留人员是不可能逃跑的,除非是傻子。
所以拘留所管理上要比看守所宽松许多。
看守所可谓戒备森严,高墙电网还有武警驻守,而拘留所是没有武警的。
看守所羁押人员关押时间是没有固定期限的,称为刑事拘留,是触犯了刑法的,属刑事犯罪。
看守所好比是一座仓库,管教就是保管员,对货物只有保管权,没有决定权。决定权始终在办案单位手中,就连在押人员外出看病都需要通报办案单位。
看守所是临时羁押嫌疑人的场所,大多数在押人员的终点是改造部门,也就是监狱。而行政拘留人员拘留所就是终点,这也是两者的区别之处。
总结:两者关押人员性质不同,触犯的法律不同,管理等级不同,结局不同,所以不存在统一的可能性。
很荣幸能够回答你的这个问题。
“拘留所”和“看守所”虽然都是关押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但是他们关押的人不同,被关押的人犯的事情严重程度也是不同的,所以这两个是不能合并的,都有单独存在需要的。
“拘留所”关押的是违法行为人,说白了就是这个人违法了,但是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所以关押的拘留所,在拘留所了一般是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下,多个违法行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最多不超过20天,也就是说在拘留所里最多呆20天就出来了。
“看守所”关押的都是一些犯罪嫌疑人,他们犯罪之后,案件还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关押的就是看守所,关押在这里的都是一些涉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等等非常严重的犯罪人员,他们在看守所里等待法院最后的判决,关押在这里的人,自己不知道未来会是什么结果,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能够出去,也不能会见他们的家人,只有最好判决生效了,才允许他们的家人去看这些人。
统一不了,这两类场所关的人不一样。
拘留所关的是被行政拘留的人。行政拘留是最严重的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但本质上和闯红灯被扣分是一样的,用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人。所以非要说被行政拘留的人是犯人的话,那闯红灯的也是犯人。事实上,根本不是,如果非要用法律术语来讲,就是 行政违法相对人。
看守所关的是 犯罪嫌疑人 和已判决但刑期剩余一年以下的 人犯 。能进看守所,必须要有刑事拘留证或逮捕证,然后在判决生效前,都会被羁押在这里。
确切来说,犯人这个词是不规范的、带有歧视性的称呼,不应该使用。但是,缺乏法治意识的公众会在意吗?不会的,而且也没那个耐心或意识。
这两地方都有四面高墙电网,武警驻守,样式差不多,但区别很大。拘留所像是临时宿舍,最长也只能住20天,看守所像是中转驿站,理论上是可以永远住下去,但最终还是要到监狱。
个人建议,没事的话,这两地方都别进去。
防卫等级不一样,拘留的一般不会时间太长,也不会想着逃跑之类的,看守所不同,基本都是确定有罪的,刑期基本都是六个月至死刑,你说名称怎么统一?
拘留所是没有判刑之前,看守所是判刑之后。就像是女朋友和妻子的区别,就差一个小本本
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和司法拘留的,也就是羁押不够刑事处罚的人。
看守所是执行刑事拘留、逮捕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也就是羁押构成刑事犯罪的人。。
简单说拘留所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看守所属于敌我矛盾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