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别视听资料的真伪,证明力如何?

法律分析:如何辨别真伪;

1,对视听资料制作进行评审。首先,录音录像的时间和地点,在什么情况下录制的声音和图像,要由录音录像人来证明;其次,复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人还应当证明复制过程中没有对录音录像制品进行编辑、增减;再次,是不是自己的声音和形象,要由民事当事人和刑事被告人来区分。比如声纹识别等方法可以用来识别声音。

2、必须审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确认视听资料是否具有证明力,关键是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比如慢慢播放可以识别是否有消磁剪辑;通过高分辨率仪器的鉴定,可以检查录制的声音是不是伪造的;最后,你也可以检查一下带子,看看有没有剪辑过的痕迹。

3、视听资料必须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与审查其他诉讼证据一样,也应当利用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对视听资料进行确认,与刑事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民事当事人的陈述等对视听资料进行确认;将视听资料与现场勘验记录和鉴定结论进行核对。如果一致,说明一致的原因;如果有矛盾,要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的办法。

证据有多强:

视听资料是一种证据。在诉讼法中,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图像和音频、数据和有形的书面材料反映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它包括录音带、电话录音以及存储在录像带、光盘、电视录像、电影和计算机设备中的数据和资料等。这种新的证据正随着科技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也对我们鉴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挑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鉴定、调查和实验记录;

(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一切案件的量刑,都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轻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予以处罚。

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定罪量刑的事实;

(二)定案所依据的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

(三)根据全案证据,对查明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