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与判决的区别

判决与裁定的区别在于:

1、判决是对事实进行认定与处理,裁定是适用于诉讼程序的;

2、判决的表现需要用书面形式,裁定既可以是口头上的形式,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

3、上诉与抗诉的期限不一样(判决是十五天,裁定是十天);

4、一个案件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只有一个,裁定有若干个;

5、两者作出的依据有所不同(裁定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判决依据的是实体法)。

仲裁流程主要有:

1、仲裁庭的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同选定或者***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4、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7、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裁决的作出。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综上所述,二者都是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