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广电总局引进外国电影时,遵循的是什么程序?②为什么有些电影根本不介绍?只有在线资源可用。
第二条凡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进口、发行电影或试映拷贝(包括35mm、16mm、8mm以上的录像带、录像带,以下简称影片)的业务,均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管理。
影片进口时,海关凭中影公司填写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验放。在全国发行的商业电影,应当在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非商业电影应该免税;非商业影片进口后经批准在全国发行的,中影公司应按规定向北京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第三条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的资料片(包括外国电影资料馆购买、交换、赠送或作为资料购买的影片)为非商业影片,海关凭该馆填写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予以免税验放。
进口的料片经批准后需向全国发行的,中影公司应按规定向北京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第四条科技、工业、农业、教育、卫生、新闻、外贸、外事等单位因业务需要进口的专业唱片和教育影片,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影片进口时,海关凭有关部委(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申请人填写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验放免税,并将加盖海关印章的报关单一份转送文化部电影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系统单位接收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或个人向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引进的故事片,由文化部电影产业管理局审批;由地方单位受理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局(电影局)批准,并抄送文化部电影管理局备案。
电影片进口时,海关凭接收单位填写的进口报关单和批准文件审核免税放行。
接收单位应将接收的影片移交中国电影资料馆统一保管。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接收单位可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从馆内提取,供有关人员参考,但不得外借、招待和向公众展示。参考后将归还中国电影资料馆保管。
进口故事片,如经批准在全国发行,应由中国电影公司向海关退税。
第六条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寄交或者携带入境供个人参考的科教影片,海关凭接受影片的个人填写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验放。一般来说,国内给个人的故事片是不允许进口的,海关会退回。如遇特殊情况,由文化部和海关总署研究处理。
外国驻华使(领)馆工作人员从国外带入(或邮寄给他们)的电影,外国工商企业派出的常驻人员(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申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文化、教育、经济、科学专家),按海关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影片进口后,应受到有关部门的严格控制,它们只能在内部放映;我们单位或个人是不允许借电影的。
第七条除香港长城公司、凤凰公司、新联公司回内地摄制电影外,由国务院港澳办直接联系有关地区和单位,所有中外合作或中国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省的合作制片业务均由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管理。合拍片进口,由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其中,经批准在全国发行的,中影公司按规定向北京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第八条海关对违规进口或者走私的电影片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具有保留参考价值的没收影片,可移交文化部电影管理局,交由中国电影资料馆保存。
第二个问题:由于中外文化差异,部分影片不符合广电总局对进口影片的审批要求,广电总局不予审批。毕竟网络相对自由,自然会有人传播一些新的东西。
第三个问题:电影过几个月上映很正常,通过审批需要时间。有时候在开发中,需要先在当地展示,再决定在哪个国家展示。有些电影可能因为社会影响等因素没有通过审查,但是通过开发商的努力或者社会风气的改变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有些电影可能符合中国文化,所以通过了审查,在中国上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