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昌的人物事件

2015年8月21日下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云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云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张云昌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66.184478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上缴国库;被告人张云昌未退出的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989.82392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13年春节间,被告人张云昌利用担任无锡市原郊区河埒乡党委书记、无锡市南长区区长、区委书记、无锡市惠山区区委书记、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地块购买、项目开发、加油站建设手续审批、拆迁款支付等方面对单位、个人给予关照,先后10余次非法索取、收受人民币1207.7966万元、港币1010万元、美元5000元、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5352元的金条一根。款物折合人民币累计2056.0084万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云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云昌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云昌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