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比例如下:
1、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
2、二级医院6000元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80%;
3、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个人负担40%;
4、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个人负担30%;
5、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个人负担2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
1、患者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使用医保卡进行结算;
2、提交资料:根据医疗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材料;
3、审核材料:医保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4、计算报销:根据当地医保政策和患者的医疗费用,计算可报销的金额;
5、报销结算:审核通过后,将报销金额划拨到患者的医保账户或者直接支付给医疗机构。
综上所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级别和个人负担不同而有所差异,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5%,二级医院6000元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8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60%,个人负担4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个人负担30%,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个人负担20%。
法律依据:
《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低于8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各统筹地区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