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1、噪声投诉高发,解决难度大。
随着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的发展以及人口密度的增加,尤其是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道路建设速度的加快,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环境噪声日益严重,噪声投诉高发。
以北京市为例,2018年以来,北京市噪声投诉年均增长率达到50%,2020年噪声投诉数量高达11万件,占12345环境类投诉总量的60%以上,其中以社会生活类噪声为主,占比约80%。2021年,仅5月的噪声投诉就达1.2万件。
2、执法缺乏依据,处罚力度小。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噪声污染问题的规定过于宽泛,关于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条件不具体,没有罚款的上下限额,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导致末端执法难。
特别是对装卸货产生噪声的主体、生活噪声个体、营业性娱乐场所、广场舞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方面存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上的盲区,导致噪声类问题执法依据不充分,不少噪声投诉问题难以得到彻底解决。
3、重视程度不够,基础保障弱。
目前,各地噪声污染防治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防治工程以及科研项目支持等方面均较薄弱。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国337个地级以上城市噪声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仅109人,部直属事业单位专职从事噪声工作的人员不到10人,很多地方噪声污染成为了治污的盲点。
在声环境质量监测方面,缺少监测点位管理办法,点位调整程序不规范,存在点位调整滞后、代表性不足等问题。
4、噪声评价与感受不符,群众满意度低。
随着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和噪声污染复杂程度提高,目前仍采用城市平均值评价声环境质量水平过于粗放,评价结果不能反映污染真实情况。加之,很多服务型企业,产生噪声的设备多位于楼顶、窗外等距离居民楼较近的地方,即使排放达标,但仍与群众的切身感受不符,存在达标仍扰民问题。
5、考核评价有欠缺。
在现有的各类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中,只考虑环境空气、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生态、污染源排放等要素,很少将环境噪声纳入评价体系。
在卫生城市创建指标中,虽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不超过60分贝(A)这一指标,但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均满足该指标要求,无法起到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