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强奸犯学生终被开除,为何先前一直都是作不开除处理?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确实该改了。

据浙江大学官方微信“浙大发布”消息,7月31日,浙江大学召开校务会议审议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处分事宜,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

在浙江大学发布这一消息后,不少网友称,这是舆论的“胜利”,在舆论的压力下,浙江大学纠正之前错误的处理。

恐怕这些网友只看到最新的处理结果,而没有细看浙江大学发布的声明。浙江大学做出开除努某某的决定,不是针对其犯强奸罪,被判一年半,缓一年半的“事实”,而是依据新发现并被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如果没有这些新发现、被查证的事实,浙大恐难“纠错”。浙大在声明中提到:“努某某确实存在多项被举报的违纪违规情况。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同意重启处分程序。”

此前,就有一些法律人士指出,浙大处理这名被判犯强奸罪的学生,是依法依规的,并没有什么问题。单就《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看,确实如此。该办法明确,“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名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学校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因此,如果没有其他违纪违规事实,学校不太可能把留校察看处分变更为开除处分。

浙大称,“通过这个事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作中的问题和值得反思的地方。我们将举一反三,认真评估并修订完善《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改进学校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为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坚实保障。”这点出了关键。简单而言,浙大此前的处理确实依法依规,但是,相关的规定,是不健全,存在疏漏的。

浙江大学对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学生,明确可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被判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者,涉及哪些犯罪、在哪种情况下,可给予开除留校察看处分,或者可给予开除处分,并没有进一步明晰,这就留下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校方在处理时,貌似严格按照校规,但是,却可能给犯强奸罪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而给犯偷窃罪的学生给予开除的处分。

触犯刑法的学生,也有受教育权,高校谨慎处理,是正确的。但必须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并且宽严适度。一名学生犯强奸罪,虽被宣告缓刑,他本人还有条件继续学习,可是,对于其他学生来说,有这一罪行的人在身边,是很难有安全感的。学校在修订校规时,应该明确,犯强奸罪等罪行的学生,即便宣告缓刑,也一律开除。

另外,虽然当初处理这名犯强奸罪的学生,学校“处理过程符合规定程序,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但是,在被媒体曝光后,有这么多新的违纪违规举报线索,表明学校当初的处理还是比较草率,仅仅依据犯强奸罪被宣告缓刑这一事实,而没有再调查其在校的一贯表现。而对于一名在校生来说,要了解其行为举止,并不难。浙大曾以“初犯”、“来自民族贫困地区,且为毕业生等情况”来回应为何做出留校察处理,但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并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理由,而且,就是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其本人家庭也不见得就贫困,他在大学生活四年,学校(学院)不可能不了解其生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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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是自主办学的主体,应该拥有办学自主权。学校的自主办学要获得尊重,就必须建立用好自主权的制度,首先要符合上位法,其次要体现大学的责任、使命与精神。处理学生违法犯罪事件,既要对学生个体负责,也要对学校的声誉负责,做到此并不难,就是坚持法律的底线和育人的底线,而非公器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