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举报红人”改判无罪后提起552万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制度什么时候施行的?
国家赔偿法,是从1994年5月12日实施的,1994年5月12日,我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而在2010年4月29日,2012年10月26日,分别对《国家赔偿法》作出第1次和第2次修改。
《国家赔偿法》的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非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说是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案例。2001年8月2日,河南平顶山市叶县湾,李村一13岁女孩在村北遇害,在村民王怀亮因当晚存在案发地现场经过成为嫌疑对象,被警方刑拘,后被检察机关批捕,在此后数年间,这起案件经过七审三判,仅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审。
2004年5月巡警在中院在证据不足争议较大的情况下。为避免被害人家属上访,以及约定尽量判李怀亮死刑,此案因此被称为死刑保证书案。
后在各界关怀下。平顶山市中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不能成立,判决李怀亮无罪。被关押12年的李怀亮被无罪释放。
此后李洪亮向屯顶山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要求赔偿379.67万元。
最终赔偿金额为98.082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