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什么制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1、任期时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五年。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任期五年。党的乡镇街道、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三年。
2、任期职责。党代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党代会代表可以对党的工作提出提案,拥有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的权利。
3、资格取消。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代表资格取消。
(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代表资格取消。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