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芙蓉吴雷近况

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济南金芙蓉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济南豪而森阻燃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华信汇丰建材有限公司、杜在木、宋小杰、王龙、吴雷、杜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30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7101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中润世纪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窦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洋,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济南金芙蓉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v>

法定代表人杜在木,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豪而森阻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会展西路88路**楼1-952v>

法定代表人邵长征,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华信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v>

法定代表人李文,经理。

被执行人杜在木,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生产路。

被执行人宋小杰,女,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

被执行人王龙,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

被执行人吴雷,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舜玉路。

被执行人杜鸾,女,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舜玉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金芙蓉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济南豪而森阻燃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华信汇丰建材有限公司、杜在木、宋小杰、吴雷、杜鸾、王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为5306493,01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9月1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于9月19日划拨被执行人杜在木银行存款30000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宋小杰名下车辆一辆。

2、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线下调查,经线下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通知其到庭接受调查,被执行人均未到庭。

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就悬赏执行、执转破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智勇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张 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