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星的最新事件
昨天21时,冀中星律师刘晓原在其新浪微博公开了这一消息,并随同微博发出了邹城监狱的《罪犯入监通知书》。该通知书直接投递给冀中星父亲冀太荣,称冀中星因犯爆炸罪,经人民法院判处6年,于2013年12月10日送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
该通知还注明了地址、乘车路线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据了解,“首都机场7·20爆炸案”终审宣判后,三中院允许冀中星同哥哥等几名家属会见,冀中星哥哥称,法官告诉他们,过段时间会将冀中星送回山东老家,监外执行。
“现在看来,冀中星并没有被送回家监外执行,据估计冀中星会在邹城监狱待一两年。”昨晚9时20分,刘晓原律师分析称。
刘晓原称,冀中星状告东莞市政府的案子在东莞中院开庭后,至今还没有宣判;冀中星告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自2013年12月6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至今仍未接到何时开庭的通知。
前不久,东莞市公安局曾联系冀太荣,询问并确认邮寄地址,“目前,我们都盼望着东莞市公安局能邮寄回关于冀中星被殴打致残案的复查结论。”冀中星父亲表示。
2014年1月1日,刘晓原收到了广东高院的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称,冀中星因诉广东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中院行政裁定,向广东高院上诉,广东高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裁定书称,公安机关负有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责。该案中,冀中星向广东省公安厅申请公开其被殴打致残案进行复查的结论,有关冀中星是否被治安队员殴打致残刑事案件的调查,属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对于刑事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冀中星作为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但因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故驳回冀中星上诉,维持原审法院一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