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伦多夫
根根据M.韦伯对权力和权威的定义,达伦多夫认为两者的不同在于权力任何时候都依附于个人的人格;而权威则是永远与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结合在一起,即在这个社会角色上就有这个权威。政治革命家对听他演讲的群众是他的权力在起号召作用,而工厂中的经理对于工人则是由于经理的权威而使工人听从他的意见。他又认为权力是实际的关系,而权威是合法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威可以称为“合法的权力”,即权威是权力取得合法的地位和角色才形成的。权威有以下特点:(1)权威关系是种尊卑主从的关系;(2)权威关系中上层人物出于社会的希望而规定、控制下层的行为;(3)权威是依附于某一个人的社会角色,不是属于个人的性格,因此是合法的;(4)由于权威的合法性,它表明哪些人应接受控制;(5)由于权威的合法性,不遵从权威的命令者必受制裁,这是法律体系的功能依据之。达伦多夫的权力与权威概念建立在冲突论之上,与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强调社会的整合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