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丽人的环球丽人小姐大赛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环球丽人小姐大赛是由环球丽人小姐大赛中国区执行委员会、南京元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主办,东营金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南京元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的国际选美大赛。

第二条 环球丽人小姐大赛的宗旨是:将选手的“绿色、健康、时尚、美”的概念延伸到社会各个层面。

第三条 环球丽人小姐大赛主要面向全国职业模特表演者、大中专院校时装模特及相关专业在校学生选拔环球丽人小姐和影视新秀。

第四条 环球丽人小姐大赛自2010年始每年两举办一届。

第五条 《本章程》所列的条款属建设性条款,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但本着公平、友谊和互相信任的商业原则。

第二章 参赛须知

第一条 参赛选手应当遵守大赛执委会关于参赛选手登记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如实填报自身情况,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参赛选手提供的信息和证件不真实,则执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条 参赛选手应遵守大赛执委会制定的《参赛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比赛期间不受任何其它合约的限制,并能保证按时参加相关活动及参赛。如参赛选手在参赛前已经签订业务合同,则其在报名时应当及时予以说明,执委会有权判定其是否符合参赛条件,并建议其与业务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商,以采取不影响比赛的解决方式(该解决方式是否影响比赛以主办单位的决定为准);在大赛结束后,该选手可以中断前业务合同,与本次大赛的承办方签约。若参赛选手在报名时未说明已签订业务合同该等信息,如主办单位或大赛法律顾问在比赛期间发现该等情形,则有权取消或建议主办单位取消其比赛资格。

第三条 凡入围复赛的选手须由执委会组织集中培训,由专家授课(培训费用另行收取)以提升胜出能力;入围决赛的选手需高层次培训,并统一由执委会安排到各地拍摄个人资料,通过媒体公布,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四条 大赛主办单位对参赛者的报名资料全部内容及在参赛期间的形象表演和活动拥有制作权及使用权(含平面、影视及影视剧);主办单位对上述资料及制作作品有完全的著作权,并可为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保存、使用、发表、发布,而无须征得参赛者的同意或支付任何报酬。上述保存、使用、发布的权利不以参赛期间为限。

第五条 大赛期间,参赛选手未经执委会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下列行为,如有违反将取消其参赛资格:

1.私自接受非大赛执委会安排的媒体记者有关本大赛的采访;

2.在任何传媒刊登、播放非大赛执委会安排的任何形式的图片、音像、文字资料;

3.与执委会以外的第三方签定合约或参加赢利性活动。

第六条 按照大赛执委会通知参赛选手的日期和地点提前12小时抵达执委会,并停留至本次大赛结束(以下将该段期间简称为“参赛期间”);选手确认除非大赛执委会预先书面认可,该选手在此期间的安全与大赛执委会无关。

第七条 参赛选手在参赛期间应服从执委会的管理,不得从事赌博、酗酒以及任何违法行为。否则 ,执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

第八条 参赛选手在参赛期间应当爱护公物以及比赛现场设备,如因其本人原因导致相关物品损坏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参赛期间,参赛选手应参加执委会安排的公益性活动和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并承诺将根据执委会的要求进行义务演出。

第十条 大赛评委由演艺界名人、模特、摄影专家等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组成,总决赛由公证部门监督,所有参赛选手应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尊重评委。

第十一条 比赛内容包括休闲装、泳装、内衣、婚纱、晚装展示,考察选手的形体、五官、素养、特长、表现力、综合能力等。

第十二条 决赛前十名选手将分别获得单项奖品和证书;冠、亚、季军从前十名中产生,其它进入总决赛选手均将获得大赛执委会证书。

与执委会或承办公司签约限额为前十名,签约者按照执委会通告,有责任并保证有足够时间参加上一级比赛,直至全部比赛结束;未签约者,视为放弃参加上一级比赛资格,名额由随后选手补上。

第十三条 参赛选手如违反上述规定,执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停止其参赛所享有的一切待遇。

第三章 参赛报名

第一条 环球丽人小姐大赛各分赛区的报名时间公布于官网。

第二条 环球丽人小姐大赛参赛选手报名条件:

1.年龄在16周岁以上至28周岁之间的未婚女性自然人;

2.有良好的外型基础,身体健康,身高在1.60米以上,身材匀称,五官端正;

3.接受过正规基础教育,具备良好的交流与沟通能力;

4.身体健康,能适应紧张的排练及比赛;

5.凡2008年1月1日后参加全国性模特大赛或形象代言人、主持人等大赛获得冠军者,可直接参加本次环球丽人小姐大赛,但报名时需出具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6.必须从未有以下经历:(a)犯罪(b)从事不良职业(c)有损大赛形象的其它行为。

第三条 报名材料:

1. 填写《环球丽人小姐大赛报名表》一份;

2.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证书(在校证明)复印件;

3. 特写头像(3张);

4. 半身像(3张);

5. 全身像(3张);

6. 正面泳装全身像(3张);(以上照片规格统一为15CM X 20CM);

7. 选手曾拍摄过的平面广告、动态广告或印刷品、光碟;

8. 其他可以反映选手特点的印刷品、光碟;

第四条 报名方法:

登陆环球丽人小姐大赛官方网站查询,在大赛各赛区指定地点报名。

第四章 比赛内容

第一条 具体内容:

1. 量体(身高、肩宽、三围、比例、体重、鞋码等)

2. 才艺表演;

3. 平面拍摄;

4. 决赛综合:休闲装、泳装、内衣、婚纱、晚装展示及智慧问答。

第二条 参赛特别要求:

1. 选手自备海选、复赛的服装,大赛总决赛要求统一使用指定服装(自带服装备选);

2. 所有参加总决赛的选手必须与大赛执委会签署“环球丽人小姐大赛参赛协议书”;

3. 参赛中有关赛事所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照片、视频、文字、描述)版权及使用权、肖像权归环球丽人小姐大赛执委会;

第三条 环球丽人小姐大赛赛事内容包括体态条件、感知能力、表现能力和职业意识。

第四条 参赛选手体态条件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 身高;

2. 上下身比例;

3. 三围比例;

4. 头围与肩宽比例;

5. 五官比例。

第五条 参赛选手的感知能力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 视觉感知能力——造型艺术基础;

2. 听觉感知能力——声乐艺术基础;

3. 综合感知能力——文化水平。

第六条 参赛选手的表现能力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 表情——对作品的情感理解;

2. 造型——对作品的风格表现;

3. 时代性——对时尚潮流的把握。

第五章 比赛程序

第一条 环球丽人小姐大赛赛事由海选阶段、复赛阶段和总决赛阶段组成。

第二条 环球丽人小姐大赛由环球丽人小姐大赛执委会委托各单位或相关机构、社会团体承办地方分赛区,执委会派评审团代表督察各分赛区决赛选拔工作,通过分赛区的选拔确定入围选手。

第三条 环球丽人小姐大赛通过评选选举十佳丽人和本届大赛的冠、亚、季军。

第四条 奖项说明:

冠军奖:(一名);

亚军奖:(一名);

季军奖:(一名);

最佳形象奖(一名);

最佳人气奖(一名);

最佳才艺奖(一名);

最上镜奖(一名);

最具爱心奖(一名);

环保大使奖(一名);

旅游梦想奖(一名)。

第五条 重要声明:

环球丽人小姐大赛执委会仅接受冠军奖得主参加全球总决赛比赛,此名选手是唯一性的。因任何原因届时不能参加世界比赛时,应由亚军奖得主替补。

第六章 评审办法

以下一至四条款的内容为建设性的,具体细则应由主办方和主办城市、评判委员会以及赛事赞助商***同协商制定,并报环球丽人小姐大赛执委会备案即可。

第一条 评比程序:

量体(身高、肩宽、三围、比例、体重、鞋码.....);

海选(才艺表演、评委问答、目测皮肤、适应度.....);

复赛(泳装、内衣展示、即兴表演);

决赛(休闲装、泳装、内衣、婚纱、晚装展示及智慧问答)。

第二条 评比步骤:

1. 以百分制(小于100分。大于60分);

2. 海选、复赛为评委内部评议阶段(初级评比阶段);

3. 综合评审阶段(公开性的商业表演阶段);

4. 评委就身材、形象、知识面、自信度、亲切感、镜头感等综合素质计分;

5. 评委应不受外界干扰独立评判,选手得票相同则由评判委员会主席裁决。

第三条 评审内容:

1. 服装表演评审;

2. 才艺表演评审;

3. 平面拍摄评审;

4. 智慧问答评审;

5. 决赛综合评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环球丽人小姐大赛执委会有权无偿使用入围选手的肖像进行大赛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条 环球丽人小姐大赛可冠名设奖,决赛地点和颁奖仪式由大赛执委会和赞助单位、协办单位***同商定。

第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环球丽人小姐大赛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