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的传播与著作权的行使

影院放映、电视播放、音像制品出版是影视作品在传统领域的三种主要传播方式。电影发行和制作一样,也需要取得国务院电影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下面八戒知识产权就来和大家探讨一下影视作品的传播知识及其著作权的行使。影视作品的发行主要是由电影著作权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电影发行公司发行或通过院线向自有影院发行放映。就著作权的行使而言,主要使用电影放映权。电视台使用影视作品的转播权,但权利人在转让或者许可作品时,通常会直接注明电视转播权,而不使用法律规定的转播权。这样在具体的使用方式上界定了授权范围,更加清晰明确。音像制品的出版使用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权利人在授权时会在音像制品的出版范围内明确规定这两项权利的使用。影视作品的传播方式不再局限于影院放映、电视播放、音像出版。网络视频、数字电视、手机等数字终端成为影视作品新的传播方式。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方式上,除了作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直接提供影视作品外,还有视频分享网站、P2P软件传播、FTP局域网资源共享等影视作品传播方式。在后几种网络传播方式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提供网络平台或技术,不直接提供影视作品内容,而是由用户自行上传下载包括影视作品在内的各类节目内容,实现资源共享。这些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音像制品,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音像制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