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偷录视频并传播,请问他犯罪了吗?
首先,嫖娼违反伦理道德、悖离公序良俗,可谓丧风败俗,虽未触犯刑法,但是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男子偷录不雅视频,构成民事领域的侵害个人隐私,是一种不道德的侵权行为。不仅如此,男子不知出于何种目的,又将该视频公然传播,将隐私暴露于不特定人群,是一种公然侮辱行为,又涉嫌犯侮辱罪。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国《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后,男子偷录视频并传播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侮辱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系一个行为触犯二种罪名,属于想象竟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相较于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属于重罪,故应按照侮辱罪定罪处罚。但是,侮辱罪系自诉案件,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之外,告诉的才处理。因此,在卖淫女不愿意控告的情况下,男子的行为应当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予以处罚。
类似的案件还有曾轰动一时的香港“艳照门”事件。影星陈冠希让助手将自己的手提电脑送至香港一家计算机维修中心修理。店员史可隽趁修理之机,将里面陈冠希与钟欣潼、陈文媛、杨永晴、张柏芝、陈思慧、颜颖思、陈育嬬等七位女星的艳照复制出来,供人观看,并将1300张照片刻成光盘送人,最终导致了艳照在网上的传播。史可隽的行为严重悖离职业操守,侵犯他人隐私,最终被香港东区裁判法院以犯不诚实取用计算机罪,判处8个月零15天监禁,并即时入狱不准保释。